公民的民族身份确认、登记和变更,按照国家民委、公安部颁布的《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民族事务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民族身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父母民族构成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民族构成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继父(母)不同的。

(三)与养父(母)民族构成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可以自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两年内,根据父亲、母亲的民族身份,向民族事务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申请变更民族身份,公民或者其监护人须出具民委核发的《黑龙江省公民民族变更批准函》、《黑龙江省公民民族变更申请表》县级以上的结婚证或者父母的离婚证、离婚证。 申报民族身份变更需提供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父母户口簿等材料。 公安派出所审核完毕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分局或县(市)局。 分局或县(市)局户籍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变更。 公安派出所根据批准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民族身份矫正登记:

(一)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确实造成民族成分错误的,可以凭《户口迁移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户籍材料原件更正民族成分;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的民族认同因某种原因存在逻辑错误(例如父母均为少数民族或者属于同一少数民族,但公民本人是汉族或者另一少数民族),申请修正民族身份不受年龄限制。

(三)父母已修正民族身份的,子女可凭父母的民族身份修正批准材料,以逻辑错误为由申请修正民族身份。

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分局或县(市)局。 分局或县(市)局户籍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变更。 公安派出所根据批准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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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哈尔滨市户籍民族构成变更条件及材料》发布于: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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