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加强本市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标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标准。
第二条(健康证明) 我市为用人单位职工免费办理健康证明。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职工健康证明办理,是指用人单位对年满16周岁并进行本办法规定项目体检的职工出具预防性健康检查证明。依照本办法,为南京市从业人员颁发预防性健康检查证明。 (以下简称健康证明)活动。
第三条(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注册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南京市食品摊贩宣传卡》、《食品作坊》的用人单位。 《登记证》、《小型餐饮登记信息公示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登记信息采集表》《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批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南京市《市政餐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信用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从业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业人员是指:从事接触直接进口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饮用水供应、管道水、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人员,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人员和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工作人员。
公共场所的具体范围按照江苏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职责分工)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办理需求,指定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健康证明办理机构),并公布服务时间、服务流程、程序等向社会公开。 服务内容及服务 *** 。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监督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职工申领健康证明的宣传和指导。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健康证办理机构卫生检验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工作质量; 健康证明办理机构应当根据工作内容,对健康证明办理提供咨询和指导。
财政部门要确保职工健康证明办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财政每年根据标准和体检人口统计情况给予实实在在的补贴,其中市财政补贴30%,其余由各区承担。
第六条(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必须落实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主体责任,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合格用人单位负责组织、预约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申领健康证明。
第七条(预约挂号) 健康证明申请实行网上预约。 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微信小程序“南京市健康证办理”“健康南京”App、电脑端(南京市职工健康证办理系统,网址:9004/)。
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 您可以在健康证明到期前1个月申请体检预约。
第八条(单位通道)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应当首先通过“持证单位通道”注册账户。 登记完成后,即可为本单位职工预约体检申请。
授权书可以从注册页面下载。
第九条(具体通行)仅限未取得许可证或无需取得许可证的相关人员:送餐骑手、二次供水单位直接从事管道供水、水箱清洗的人员、临时宴会厨师城镇街道、临时食堂人员等,通过“特定通道”提交相关凭证,预约体检。
对已取得营业执照并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通过“特定通道”预约体检; 获得相关许可后,须通过“许可单位通道”注册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特殊个人)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可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及相关就业证明到辖区健康证明办理机构现场办理申请。
第十一条(体检时间)网上预约体检申请获准后,员工应携带身份证原件,按照预约时间到健康证明办理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如不能如期进行健康检查,必须按预约日期到达。 截止日期前修改预约信息。
若预约到期后14天内未完成健康检查,系统将自动取消预约订单。
第十二条(体检审核) 按照属地原则,健康证明办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健康证明办理预约体检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健康证明办理机构应当根据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严格按照诊疗指南、相关规范和标准,规范开展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检查项目) 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胸部X线检查、粪痢(志贺菌)、伤寒、副伤寒(沙门氏菌)、谷丙转氨酶或(和)肝炎的培养和鉴定。抗体(IgM)测定、戊型肝炎抗体(IgM)测定及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诊断检查,排除活动性肺结核、痢疾、伤寒、甲型肝炎病毒、戊型病毒性肝炎、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传染病渗出性皮肤病。 有关规范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因缺项而未能完成体检的员工,必须在1个月内完成缺项。 逾期检查的,体检视为无效。
第十四条(出具合格证明) 按照“谁体检谁出证”的原则,健康证明办理机构应当在体检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体检合格者签发健康证明; ) 如果需要,提供1份纸质健康证明。
第十五条(不合格判定) 被检查人员不能排除相关传染病的,体检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健康证明办理机构不予签发健康证明。
第十六条(真实性检验)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下载打印的电子健康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健康证明上有二维码,可通过“健康南京”APP“扫描”查询真伪。
第十七条(信用管理) 对提供虚假资质材料取得健康证明、一年内3次未按时参加体检的个人,系统将其列入不预约名单并发出预警。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 健康证明办理机构必须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管理,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
电子健康证明、电子健康检查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信息管理)南京市职工健康证明办理系统要结合实际,不断优化、稳定运行; 健康检查信息必须纳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第二十条(组织实施)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试行)》(宁委规[2020]1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废止。同一时间。 法律、法规和规章本规范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作者:admin,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天心神途传奇手游发布网。
原文地址:《南京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发布于:2024-02-29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