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事项

收养登记。

2、服务对象

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在山东省申请收养登记。

三、服务内容

1、办理收养登记; 2、取消收养登记; 3.办理注销收养登记; 4、补发收养登记证和收养关系解除证明; 5、出具收养关系证明; 6. 处理寻找弃婴(弃婴)。 向家长公布; 7、建立、保存收养登记档案; 8.宣传收养法律、法规。

4、服务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构负责办理境内居民的收养登记;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山东省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收养登记; 山东省民政厅收养登记机关负责办理山东省外国人收养登记。

五、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0年第45号);

2、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1999年第14号);

3、民政部《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1999年第15号);

4、民政部《华侨和居住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申请收养登记及所需证件、证明材料的管辖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 ,1999);

5、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

6、《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问题的通知》(物价费字[1992]349号);

7、《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境内外有关重收费标准的通知》(物价价[2001]523号);

8、《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需出具的文件及证明材料的通知》(民政函[2008]4号);

9、《司法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四法通[2000]33号);

10.《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儿童问题的通知》 2008]第132号);

11、《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遗弃遗弃工作的通知》婴幼儿”(民发[2013]83号);

12、《民政部关于规范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儿童和散居社会孤儿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

13、《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民[2018]106号)等

六、服务流程

1.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收养登记

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登记→发证的流程。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收养登记机构有管辖权; ②当事人提出收养登记申请; ③收养登记机构在市级以上报纸上查找拟收养儿童的生父母,60日内无人认领的; ④当事人持有的证书及证明材料符合规定; ⑤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提交近期2寸半身不戴帽子合影两张,收养人提交近期2寸半身不戴帽子合影或单人照片,社会福利机构提交领养 除外。

收养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及证明材料:①收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单位担任监护人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必须提交; ② 其他负有抚养义务人同意收养子女的书面意见; ③ 社会福利机构为收养人的,还须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现弃婴、儿童并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亲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 ④监护人 收养儿童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实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对被收养人造成严重伤害的; ⑤ 亲生父母被收养的,须同时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⑥ 本人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子女的,还须提交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特殊困难证明。 其中,子女为一方收养的,还须提交配偶死亡或失踪证明; ⑦ 儿童被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⑧ 收养人为残疾儿童的,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收养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及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①户口本、身份证; ②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 ③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表明儿童不存在医学上认为不适合收养的疾病; ④收养弃婴、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还须提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出生状况证明; ⑤收养继子女时,只能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以及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的婚姻证明。

华侨:①收养申请; ② 护照; ③ 居住在与中国建交国的华侨,应当提交收养人居住国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基本信息证明材料,并经居住国外交或授权机构批准。 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及认证; ④居住在未与中国建交国家的华侨,还须提交与中国建交国家使、领馆的证明。

香港居民:①收养申请表; ②居民身份证; ③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国证; ④ 收养人的年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等,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香港公证人证明。 职业、财产、健康状况、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证明。

澳门居民:①收养申请表; ②居民身份证; ③ 澳门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澳门同胞回国证; ④ 澳门授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子女、职业、财产、健康状况,以及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文件。

台湾居民:①收养申请表; ② 有效的台湾居住证明;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者签注的有效旅行证件; ④ 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年龄、婚姻、就业状况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状况、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①收养人提交收养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 ②确定管辖范围,区分收养登记类型,核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材料; ③询问、调查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条件; ④ 找不到收养人对弃婴、生父母被遗弃的儿童,予以公告寻找生父母,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 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无人认领的,将被视为弃婴或弃儿。 公告时间不计入报名期限; ⑤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港澳台居民中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华侨收养登记,自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 ⑥ 符合条件的,不符合条件的,出具《收养登记审核办理表》,报民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发给《收养登记证》; ⑦ 颁发收养登记证; ⑧ 不符合条件的,出具《拒绝申请收养登记通知书》。

2. 注销收养登记

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登记→发证的流程。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收养登记机构有管辖权; ②收养人、被收养人、被收养人共同向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③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并征得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 ④当事人持有相关文件、资料; 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不需要养人参加。

需要提交的文件和材料:①收养人、收养地、被收养人必须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 ②收养人所在地为社会福利机构的,需提交该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③ 同意终止收养关系; ④《收养登记证》; ⑤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均应提交近期2寸半身免冠照片2张,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办理流程:①收养人提交终止收养关系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②确定管辖权,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文件、材料; ③询问、调查当事人的意愿和收养情况; ④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后,收养登记机构在30日内审核并办理; ⑤ 对符合终止收养条件的,填写《注销收养登记审核办理表》,报民政部门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 ⑥ 收回《收养登记证》; ⑦ 出具《终止收养关系证明》; ⑧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受理取消收养登记通知书》。

三、注销收养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办理收养登记的,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投诉,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没收《收养登记证》。 ”。

遵循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登记→领取证书的流程。

办理流程:①申请人提交解除收养关系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② 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证明材料; ③见证申请人填写《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并签字; ④ 调查当事人的收养登记情况; ⑤符合注销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制作《注销收养登记决定书》,报民政部门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下达注销决定; ⑥收养登记机关向当事人送达《撤销收养登记决定书》,没收《收养登记证》,并公告30日; ⑦ 不符合取消条件的,将告知当事人原因。

4、补发收养登记证和收养关系终止证明

当事人遗失或者毁损收养证明的,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遵循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登记→发证的流程。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收养登记机关有管辖权; ②收养登记或者收养关系依法终止,申请时仍保持状态的; ③收养人、被收养人亲自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收养人、被收养人因故不能到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并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经收养登记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公证机构; ④当事人持有所需的相关文件、材料。

需要提交的文件和材料:①身份证、户口簿; ② 文件查询证明; ③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寸合影两张或收养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一张。

办理流程:①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②确定收养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 ③检查证件及证明材料; ④询问申请人当时的登记情况和目前的收养情况,并进行计算机核查和档案核查; ⑤ 收养 注册机构将在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后30日内审核并办理; ⑥申请人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收养登记证补发审核办理表》,报民政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 ⑦ 颁发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终止证明; ⑧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理由。

5、颁发收养登记证

领取收养登记证的申请人范围和程序与补发收养登记证相同,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登记→发证流程办理。

办理流程:①申请人向原办理收养登记的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证核发申请表》; ② 核对证件及证明材料,查询登记及领养现状,并进行计算机核验和档案核查; ③收养登记机构自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处理; ④符合条件的,填写《收养登记证核发审批办理表》,报民政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 ⑤ 颁发《收养登记证》。

6. 国外收养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必须通过所在国 *** 或者 *** 委托的收养机构向中国收养中心提出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登记→发证的流程。

外国人在福利机构收养儿童的程序:①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儿童应当在省级报纸上发布公告,寻找弃婴和儿童的亲生父母。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无人认领的,视为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②福利机构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向省民政厅提交材料; ③省民政部门对被收养人(组织)和被收养人的材料审核合格后,签署意见、盖章并报中国收养中心; ④中国收养中心审核后,向省民政厅发出《外国人收养通知书》; ⑤外国人​​抵省民政部门与被收养人签订收养协议; ⑥省民政厅收到外国人的《来华收养通知书》、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7日内审核办理收养手续; ⑦省民政厅将收养材料提交档案,并将收养登记证复印件转发至中国收养中心。

外国人收养继子女流程:①外国人应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人收养子女所需文件和证明材料的通知》的要求,向中国收养中心提交相关证明和证明材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继子女”证明材料; ②被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向省民政厅提交相关证明和证明材料,由省民政厅审核并上报中国收养中心; ③经中国收养中心审核同意后,送省民政厅《涉外收养通知书》; ④省民政部门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

七、服务要求

1、收养登记员:①收养登记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富有爱心、耐心、负责; ② 精通相关法律法规和计算机操作,具有一定的儿童心理学知识; ③遵守行为礼仪,举止得体,使用文明语言,提供热情服务; ④尊重收养当事人的意愿,保守收养秘密。

2、场地设施:①有专用办公场地,登记环境宽敞明亮、庄严整洁、温馨舒适、标志醒目,设有收养登记公告牌; ②有配套的服务设施和较为完善的信息服务手段,保证网上报名实时安全、顺畅。

3、管理服务:①严格依法管理,体现亲情、人性化特点; ②建立首问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一次性通报制度、限时结算制度及各项管理制度; ③档案管理符合民政部、国家档案局《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④落实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公开收养登记机关的职责、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咨询、监督和举报热线等。

8. 服务评估

1、无违法注册事件,无有效投诉。

2、报名通过率100%。

3、公众满意率100%。

九、服务监督

一、各级民政部门及其收养登记机构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设立公共服务咨询、监督和投诉热线,畅通投诉渠道。 定期对同级民政部门设立的收养登记机构和下级收养登记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当事人可以向各级民政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对投诉举报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投诉人和举报人报告。

3、监督咨询 *** :-(济宁市民政局儿童福利科); 办公地点: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E052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30)。

任城区民政局:0537-

兖州区民政局:0537-

曲阜市民政局:0537-

泗水县民政局:0537-

邹城市民政局:0537-

巍山县民政局:0537-

鱼台县民政局:0537-

金乡县民政局:0537-

嘉祥县民政局:0537-

汶上县民政局:0537-

梁山县民政局:0537-

济宁高新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0537-

太白湖新区社会发展局:0537-

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软环境保卫局:0537-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作者:admin,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天心神途传奇手游发布网

原文地址:《济宁儿童收养服务完整指南 济宁市福利院收养孤儿院 *** 》发布于:2024-02-29

发表评论

表情:
验证码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31人围观)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