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财政局、综合执法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各司室、各广告事业单位:

现将《北京市房地产广告指引》和《北京市金融投资理财广告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2 月 19 日

北京房地产广告发布指引

为充分发挥广告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引导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地名管理条例》、《房地产广告条例》、《北京市房屋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法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并将随着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动态调整。

一、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所称房地产广告,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经纪人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租赁、项目 *** 等房地产项目介绍广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一定的媒体或形式。 。

二、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

2、发布要求

(一)坚持正确导向

房地产广告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健康的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能违背良好的社会潮流。 。

(二)内容真实、准确

1、房屋信息应真实,面积应为建筑面积或套房内建筑面积。

2、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晰、比例适当。

3、涉及内部结构、装修的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准确。

4、房地产广告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注明评估单位、评估人、评估时间。 任何使用其他数据、统计数据、摘要或引述的行为都必须真实、准确,并必须注明来源。

(3) 明确重要信息

1.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应当标明开发公司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号,房地产预售广告还必须标明商品房所在地。 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注明该机构的名称。 如果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则无需说明上述事项。

2、房地产广告使用地名的,应当使用法律批准的标准地名。

3、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4、房地产广告涉及所有权、使用权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基本单位应当是完整的、具有实际意义的生产、生活空间。

5、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涉及尚未实施的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6、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注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贷款金额、期限。

七、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等市政条件,正在规划或者建设中的,应当在广告中标明。

(四)明确主要职责

1、广告主应当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经营登记、审核和备案管理制度,完善审核流程,严格审核标准,不得设计、制作、充当广告经营者。代理、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有效维护房地产广告市场的安全稳定。

3、广告代言人只能推荐、证明其使用过的商品房或其他类型的房产或者接受过的房产中介服务。

四、公共场所管理人员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止其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其明知或者应当知悉的违法房地产广告。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必须完善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用户采取警告、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防范和制止违法广告。

三、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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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最新北京房地产广告指南全文》发布于: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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