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灵活就业公积金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1、贷款金额
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限额管理。 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超过武汉市当年规定的贷款更高限额;
(二)不高于武汉市当年规定的更高贷款比例;
注:目前,武汉市首次购房贷款额度更高为90万元,首次购房贷款比例更高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
灵活就业人员购买现房时,贷款比例根据房龄(以建造年份为基准)分为三档:一级房房龄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贷款比例更高不得超过房价。 总价的80%; 房龄在11年至20年(含)的二级住房,贷款比例更高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60%; 房龄在21年至30年(含30年以内)的三级住房,贷款比例更高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50%。 房屋总价按照房屋评估价、实际成交价、交易税价中的更低价确定。
(三)不高于根据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和日均存款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金额。 计算公式为:贷款金额=灵活就业人员日均存款余额×10倍×存款系数。
灵活就业人员日均存款余额的计算方法为:日均存款余额=统计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日存款余额之和/统计期内天数。 其中:统计期间是指自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一个月的最后一天。
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限额为上述三项限额相加后的更低值。
武汉公积金中心可根据灵活就业住房公积金收支、提取和贷款余额情况,对上述计算公式中的贷款倍数进行适当调整。
2、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1年,最长30年,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贷款期限按实际年龄满一年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现有住房时,贷款期限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不得超过按住房基准日剩余使用年限一半计算的期限评估。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贷款条件必须一致。
3、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按合同利率计算。 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则不再分期计算利息。 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年内利率不再调整。 ,具体调整时间为次年1月1日,新利率按照相应利率档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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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武汉灵活就业公积金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发布于: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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