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离婚登记程序概述

根据民法之一千零七十六条、之一千零七十七条、之一千零七十八条的规定,离婚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及证明材料: (一)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离婚证明(领事馆)国外结婚证; (二)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到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表》。

2. 验收。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遗失一张结婚证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另一张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遗失两本结婚证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专用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备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受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申请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构初审当事人提交的证明及证明材料无误后,签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 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要求出具《不受理离婚登记申请通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签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单》之日起三十日内(期间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次日起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如遇法定节假日,则以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一方不愿离婚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如丢失,无需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构,并亲自填写《撤销离婚登记申请书》。 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核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书》,并制作《离婚登记申请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表》和《撤回离婚确认书》。离婚登记申请书(存根副本)》存档。 离婚冷静期期满后三十天内(冷静期期满次日起计算,冷静期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则为冷静期结束后次日)法定节假日的最后一日为该期间的最后一天),双方未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的,离婚登记申请视为撤回。

4. 审查。 离婚冷静期期满后三十天内(冷静期期满次日起计算,冷静期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则为冷静期结束后次日)法定节假日的最后一日为该期间的最后一天),双方当事人持本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证明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签发离婚证。 《婚姻登记工作条例》第五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实施和审查。 不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构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书》的,应当出具。

5、注册(认证)。 婚姻登记机关依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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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南阳离婚登记流程概述 南阳离婚登记流程概述》发布于: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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