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就业所发生的必要费用,按照工作地点两个月更低工资标准核定,并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除。
家庭成员虽有工作能力,但如确需照顾生活不能自理且未实际就业的家庭成员,其收入应根据事实确定。 生活自理能力的评估一般根据以下六个指标:独立进食、独立穿衣、独立上下床、独立如厕、独立在室内行走、独立洗澡。 如果6项指标中有4项(含)以上不能达到,则可视为完成。 丧失自理能力。
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因残疾、疾病、就学等原因发生的刚性支出,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按下列规定扣除:
(一)伤残费用。 因身体残疾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购买的辅助器具,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个人行动辅助器具的更高价值为2000元(不足2000元的按实际购买价格),假肢更高抵扣1万元(1万元以下)助听器更高抵扣3000元(3000元以下按照实际购买价格),视力更高抵扣补助金额为3000元(不足3000元的按实际购买价格)。
(二)因病支出。 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因疾病治疗发生的自费和自付费用(按规定不含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等)提出申请前的个人。 实际金额将在当月前12个月内扣除。
(三)教育经费。 同住家庭成员在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院校、高职院校(含高职院校)学习的,每学年更高补助8000元(实际学费8000元以下)扣除学术费用; 普通高中就读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按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扣除; 就读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按照当地同类、专业公办学费扣除。
(四)突发灾害造成的费用。 同居家庭成员因突发灾害在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承担的自费、自付费用扣除各项保险理赔及其他理赔、赔偿、补贴后的医疗费用,按申请月份。 实际金额将在前 12 个月内扣除。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作者:admin,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天心神途传奇手游发布网。
原文地址:《申请哈尔滨市低保时计算家庭收入时哪些情况会扣除?》发布于:2024-02-27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