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低生活保障申请以家庭为单位。 申请人家庭须确定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受理网上申请的地方,可通过网上申请提交申请。
共同居住的家庭所有成员均有本市户籍的,其中户口登记地与常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之一,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同住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家庭成员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无本市户籍的同居家庭成员,也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 *** 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负责更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审核确认和资金发放。 县级人民 *** 其他有关民政部门、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 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在居住地有序办理更低生活保障。
同居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申请,并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未申请更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向同住家庭成员通报相关政策。
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包括:
(1) 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儿童,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教育的儿童;
(四)有法律赡养、赡养、监护义务并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人。
下列人员不计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正在监狱服刑、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被宣告失踪的人员;
(三)哈尔滨市人民 *** 民政部门按照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申请:
(一)低保边缘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严重疾病的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当年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低保边缘家庭和定期养老金补贴重点对象的1-6级残疾军人;
(四)与家人失散,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三年)以上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五)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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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哈尔滨市更低生活保障金申请条件及对象(哈尔滨市更低生活保障金申请条件及对象是什么)》发布于: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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