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家庭,应确认同意享受低保:

(一)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更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申请家庭拥有的货币财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城乡人均24个月更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日常使用机动车辆(为保障重病人员、重度残疾人治疗、康复、出行而购买的机动车辆除外,且购买价格不超过更低限额的)家庭货币化存款生活标准)、40马力以上船舶、农业机械;

(四)申请家庭只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标准两倍的,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按3人计算(申请住房保障的农村居民)家庭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农民新村住房除外);

(五)哈尔滨市人民 *** 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补充阅读: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核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后,对不符合条件的更低生活保障申请,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乡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审查。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提出拟认定意见。 对符合条件并予以核准的申请,将在申请人家庭所在地村、社区予以公告。 公开展示期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认协议并同时确定救助金额,颁发更低生活保障证明,自下发更低生活保障金自做出确认同意决定后的一个月起。

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民主审查。 调查或者民主审查结束后,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出具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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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哈尔滨市低保申请家庭认定标准(哈尔滨市低保申请标准)》发布于: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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