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灵活就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之一章 一般规定

之一条 为规范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管理办法》 《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武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在武汉市购买首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 受武汉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受理、初审、审查、审核等工作。 办理合同签订、抵押执行、发放与还款、贷后管理等日常贷款业务。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可同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办理以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形式办理。 人们分发。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武汉购买首套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首套住房的认定按照武汉公积金中心公布的认定标准进行。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

(二)灵活就业人员在武汉市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以上,并按照《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协议》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三)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权受托银行和武汉公积金中心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及其配偶,并符合武汉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信用审核标准;

(四)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其他影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力的债务;

(五)购房合同签订一年内,本人同意用所购房屋作为抵押担保;

(六)购房首付金额不得低于规定比例;

(七)最近一年未提取灵活就业期间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八)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得低于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3%;

(九)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在武汉市及其他城市无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遵守《武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武汉市新增商品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武汉市现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限额管理。 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超过武汉市当年规定的贷款更高限额;

(二)不高于武汉市当年规定的更高贷款比例;

其中:灵活就业人员购买现房时,贷款比例按照房龄(以竣工年份为基准)分为三级:一级房龄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更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 房龄在11年至20年(含20年)的二级住房,贷款比例更高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60%; 对于21年至30年之间的三级住房30年(含30年)内,贷款比例更高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50%。 房屋总价按照房屋评估价、实际成交价、交易税价中的更低价确定。

(三)不高于根据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和日均存款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金额。 计算公式为:贷款金额=灵活就业人员日均存款余额×10倍×存款系数。

灵活就业人员日均存款余额的计算方法为:日均存款余额=统计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日存款余额之和/统计期内天数。 其中:统计期间是指自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一个月的最后一天。

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限额为上述三项限额相加后的更低值。

武汉公积金中心可根据灵活就业住房公积金收支、提取和贷款余额情况,对上述计算公式中的贷款倍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配偶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可以合并计算,但合并后的可贷额度必须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本细则。

第九条 借款人由单位职工存款人变更为灵活就业人员存款人的,原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之日起的日均存款额计算资金账户。 该余额纳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计算,原缴款期限不计入贷款限额计算。

取得贷款资格的灵活就业存款人转为单位存款人后,原灵活就业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和存款余额可以作为审批单位存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依据。

未取得贷款资格的灵活就业存款人成为本单位在职存款人后,原灵活就业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可以作为审批在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依据。服务单位存款人。 原付款期限将不作为依据。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考核依据。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1年,最长30年,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贷款期限按实际年龄满一年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现有住房时,贷款期限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不得超过按住房基准日剩余使用年限一半计算的期限评估。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贷款条件必须一致。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按合同利率计算。 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则不再分期计算利息。 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年内利率不再调整。 ,具体调整时间为次年1月1日,新利率按照相应利率档次执行。

第四章 贷款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贷款程序

(一)贷款咨询与申请

申请人可向受托银行或武汉公积金中心咨询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

受托银行开具《新建商品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夹》或《转交易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夹》(以下简称“夹”),并进行约谈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请现有住房贷款时,受访者还应包括卖方及其妻子),同时指导借款人正确、完整地填写文件夹。

借款人还应提供以下信息: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如单身,需签署单身声明);

3、在武汉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首付款收据;

4、最近一年的收入流量及其他证明其偿还能力的材料;

5、受托银行和武汉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借款人申请现有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须提供以下信息:

1、卖方及其妻子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出卖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3、武汉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武汉市现房买卖合同》;

4、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武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

(二)贷款受理及初审

受托银行在受理贷款申请时,应当认真审核借款人贷款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规范性和单据填写的规范性,确保各类单据上的签名真实有效。

1.授权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借款人及其配偶须授权受托银行和武汉公积金中心查询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记录,签署查询授权书(以公积金中心官网公布的版本为准)武汉公积金中心),并保留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信息。 如有必要,还应保留证书和联系方式的副本以及与借款人及其配偶面谈的支持信息。 不得委托或通过第三方获取借款人及其配偶等信息主体的征信授权书,禁止为被查询人签署或伪造征信授权书。

借款人的婚姻、房产、社保、纳税等个人信息也应授权受托银行和武汉公积金中心查询。

2.审核贷款信息。 受托银行应认真审核借款人提供的原始贷款信息,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并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类型。试算结果及贷款偿还能力(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

3.贷款初步审查。 受托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将借款人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并对核对无误的借款人信息进行初步审核。 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理由。

(三)贷款审核

受托银行应对借款人贷款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1、借款人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或贷款信息缺失或贷款初审人员输入申请信息错误的,银行审核人员应将贷款信息退还给初审人员,并终止贷款审核;

2、经审核确认无误的贷款材料及信息将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审核批准。

(4)最终贷款审查

武汉公积金中心对受托银行提交的贷款信息进行终审。 最终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及时通知受托银行。

(五)签订合同

武汉公积金中心终审通过后,受托银行与借款人面谈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及担保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并签订房产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贷款信息。

(六)抵押登记

受托银行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受托银行收到抵押凭证或抵押凭证后,应当及时将抵押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申请现有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和卖方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 受托银行收到买卖双方 *** 的《房产证》和《完税证明》后,对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金额进行核实。 核对无误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受托银行收到抵押凭证或抵押凭证后,应当及时将抵押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七)资金拨付

办理完抵押担保手续后,受托银行根据武汉公积金中心的贷款通知,及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将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划入房屋销售单位或现有房屋卖家账户并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五章 贷款偿还与结算

第十三条 贷款偿还

(一)贷款期限不满1年(含1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息随本金一起还清; 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或经武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偿还每月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可以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本息,也可以授权武汉公积金中心扣除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偿还住房公积金基金贷款。 具体手续由受托银行按照武汉公积金中心相关文件办理。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在还清逾期本息和当期本金的前提下,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或全部贷款本息和利息,已按贷款合同计算的贷款利息不予调整。 , 不退还。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借款人不得提前部分还款。

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武汉公积金中心将重新计算提前还款后剩余贷款的每月还款金额或剩余还款期限。

(五)灵活就业人员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住房公积金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的3%。 留存余额只能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一次性偿还贷款。 本金和利息。

(六)借款人结清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受托银行将抵押权凭证等材料退还借款人,借款合同终止。 房产抵押的,须持受托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抵押注销证明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人未在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武汉公积金中心有权扣除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直至贷款正常归还。 。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借款人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原配偶申请解除抵押担保的,可以出示法院的离婚裁定书或者向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并须明确原配偶的财产权。房屋及贷款债务属于主借款人等。 办理担保函,可到武汉公积金中心办理。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现有住房贷款的,出卖人名下的房屋产权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所有共有人应当到场签署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文件,确保所出售房屋产权清晰、交易合法。

第十七条 共同购房的灵活就业人员(夫妻共同购房除外)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 近亲属间发生的现有住房交易,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九条 武汉公积金中心不接受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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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武汉灵活就业公积金贷款政策(武汉灵活就业公积金贷款政策最新)》发布于: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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