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了解卡

1. 支付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省统一确定。

【提示:特困人员、低保人员、脱贫人员等享受补贴保险待遇,参保由相关部门组织】

2. 受益期限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 付款限额

一个保险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每人更高缴费限额为15万元(加上大病保险基金年度更高缴费限额,年度缴费限额合计为65万元)。

4. 付款范围

医保基金按照保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支付。 保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包括:①甲类药品、甲类诊疗项目、范围内的服务设施费用; ②个人自费5%后的B类药品; ③乙类诊疗物品(含一次性收费物品),个人需预付10%费用; ④ 个人需预付20%的抗肿瘤药品费用; ⑤ 抗肿瘤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需个人预付费用。 缴纳10%后的费用。 政策范围内的费用不包括超过规定限价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费用。

5、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协调:参保居民在保单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报销50%(协调内连续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后报销比例提高至60%)地区),一年内更高报销金额为80元。

(二)门诊检查收费:实行2017年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公立医院(我市现有5家医院:廊坊市人民医院、廊坊市中医院、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实行省级收费;廊坊市第三人民医院、廊坊市妇幼保健院实行市政收费)。 挂号费、诊断费、药学服务费合并为门诊诊断费。 门诊诊断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具体报销标准为:

(三)一般诊疗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机构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费)和医药服务费用。 并入一般诊疗费用,具体执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从一般诊疗费中扣除,不与一般诊疗费重复缴纳。

(四)“两病”门诊药品保障:对“两病”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费用报销50%,每年支付限额高血压225元,糖尿病375元。

(五)门诊慢性病

注:①居民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更低报销标准为600元; ②尿毒症按单一疾病管理,基本透析费用100%报销。

(6) 住院治疗

1.协调辖区住院治疗

2.协调区外住院

(1)省内住院:无需办理挂号手续。 参保人员可在已开办外地医疗结算服务的医院就医,报销待遇与协调地区相同。 (二)跨省住院:①长期居民在居住地或工作地政策范围内的其他地方发生的住院费用,按照协调地区的治疗标准执行。 ②政策范围内临时外出就医的,个人先支付协调地区外住院费用的10%,然后按照协调地区的治疗标准【注:指定医疗机构】京津地区已开通异地就医结算资格的机构免予登记,住院报销待遇与协调地区相同]。

3、生育补贴的报销

(七)重大疾病保险待遇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保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含生育),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 个人保单范围内累计支出超过大病保险起征点的,按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比例缴纳。

1、更低付款额:19,500元。

2、报销比例:0元至10万元(不含),报销比例为60%; 10万元至20万元(不含),缴费比例为70%; 20万元以上,缴费比例为80%。

3、年度更高缴费限额:50万元。

(八)医疗救助福利

注: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员和农村易返贫人员的救助待遇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廊坊市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了解卡

一、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缴费率: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费)为6%(目前暂实行5%),在职职工个人缴费率为2%。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单位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

(二)缴费基数:单位职工更低缴费基数为全市平均工资,不设上限; 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同时,支付全市平均工资的60%。 基数。

(三)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男性30年、女性25年,且统筹地区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0年的,不再续缴。从退休月份开始。 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大额医疗保险费

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各承担50%; 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均由个人承担,其中退休人员缴费每年年初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2、个人账户转账比例

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参保范围。 按定额计入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按照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2%计入养老金在廊坊市。

3、医疗保险待遇

福利等待期(等待期):用人单位新参保职工缴费满3个月,新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满6个月,即可享受医疗保险报销; 中断缴费且中断期间未补足医疗保险费的,再次缴费3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如果您在中断期间补足医疗保险费,则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报销范围:保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包括:①甲类药品、甲类诊疗项目、范围内的服务设施费; ②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含一次性附加收费物品)个人须先缴纳5%后缴纳费用; ③纳入国家目录的抗肿瘤西药,个人先缴纳20%,后缴纳费用; ④ 协商中未包含的抗肿瘤西药费用,个人须先缴纳5%,然后再缴纳费用。 政策范围内的费用不包括超过规定限价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费用。

年度缴费限额: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更高缴费限额为35万元,大额医疗保险更高缴费限额为65万元,综合医疗保险更高缴费限额为100万元。

(一)门诊检查费用

实施2017年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公立医院(目前我市5家医院:廊坊市人民医院、廊坊市中医院、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实行省级收费;廊坊市第三人民医院、廊坊市妇幼保健院医院(卫生院)实行市政收费),挂号费、诊断费、药学服务费合并为门诊诊断检查费,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具体报销标准为:

(二)门诊互助(门诊协调)

一个保险年度内,每年门诊更低缴费标准为100元; 45岁以下参保人员统筹基金年度缴费限额为2000元,统筹基金缴费比例为60%; 45岁(含)以上参保人员统筹基金缴费年度缴费限额为3000元,统筹基金缴费比例为60%; 退休人员综合基金每年缴存限额为4000元,综合基金缴存比例为70%。

(3) 住院治疗

1.协调辖区住院治疗

统一基金支付住院费用更低支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及以下在职职工200元; 二级医疗机构400元; 三级医疗机构600元。 退休人员每人减免100元。 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次数超过2次(含2次)的,更低给付标准降低100元。 更低缴费标准以上保单范围内的费用报销比例如下:

2.协调区外住院

(1)省内住院:无需办理挂号手续。 具有异地就医资格的医院的参保人员可以就医。 报销福利与协调地区相同。 (二)跨省住院:①长期居民在居住地或工作地政策范围内异地发生的住院费用,按照协调区域内的治疗标准执行; ② 临时外出就医,在协调区外住院政策范围内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付费用10%,然后按照协调区治疗标准执行[注:指定北京、天津地区已开通异地就医结算资格的医疗机构免予注册,住院报销待遇与协调地区相同]。

(四)门诊慢性病

(五)医疗救助政策

4.生育保险政策

(一)生育保险缴费政策

财政全额拨付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缴费率为0.4%; 其他用人单位缴费率为1%,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待遇政策

1.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

①计划生育医疗费标准补助标准:妊娠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标准为150元; 妊娠超过2个月但不满4个月的终止妊娠标准为300元; 妊娠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标准为500元; 怀孕6个月后终止妊娠的标准是1200元。

②分娩医疗费用固定补助标准:正常分娩3000元,困难分娩4000元,剖宫产5000元。 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孩子,补助标准增加500元。

2、生育津贴

①享受条件: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12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注: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付的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节育假期间,发工资由单位按原渠道办理。 享受生育津贴; 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

②发放标准: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所在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折算为平均发放基数)计算发放。 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③分配方式: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放到个人。

④签发天数: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标准为2天; 皮下植入物的放置和取出标准为3天; 输卵管结扎的标准是21天; 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标准是15天; 4个月及以上妊娠终止的标准是42天; 放置宫内节育器终止妊娠需额外 2 天; 女职工顺产享受补贴标准为158天,难产、剖腹产的享受补贴标准为15天。 对于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将额外增加 15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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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廊坊城乡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廊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发布于: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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