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煤矿村搬迁补偿标准
1、被拆迁村民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和方式,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被拆迁村民生活水平和人均收入情况,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考虑拆迁房屋结构、宅基地面积、家庭人口、原有情况等因素。 煤矿村有搬迁安置标准。 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旧房、产权调换房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 “一村一策”将制定具体产权交换标准和办法。 如果在标准范围内更换新房,原则上不再增加购房成本。
3、被拆迁村民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济宁市同时实施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及幼苗补偿标准》中同类型房屋的补偿标准执行。补偿费用根据当地建筑材料价格、人工成本、机械成本等建设成本因素进行评估。
4、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按照山东省人民 *** 制定公布的被征地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并根据县(市、区)、镇(街道)实际情况进行补偿并搬迁村庄。
5、被拆迁村民在搬迁补偿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煤矿企业可给予搬迁奖励、补贴和搬迁费用。 具体方案由县级人民 *** 负责煤矿村搬迁工作的部门、乡镇人民 *** 或者街道办事处和煤矿企业共同确定。
6、宅基地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按照济宁市《征地及青苗补偿标准》同类标准进行评估和补偿。 未纳入标准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拆迁村民选择货币补偿的,将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如果选择产权调换,则不再对宅基地使用权给予额外补偿。
7、被拆迁新村的水、电、热力、燃气、道路、绿化、管网、有线电视、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被拆迁房屋补偿费的30%计算,专用于新村基础设施建设。
8.搬迁工业、商业、畜牧业、仓储、办公等用房并已依法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人民 *** 负责的部门煤矿村搬迁应当组织乡人民 *** 或者街道办事处、煤矿企业和被搬迁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给予货币补偿。
因工业、商业、畜牧业、仓储、办公等合法用房被拆迁,造成被拆迁人停业、停产等损失的,由县级人民 *** 负责煤炭拆迁的部门受压村应当组织乡人民 *** 或者街道办事处、煤矿企业和被拆迁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
生产设备搬迁的,给予一定的设备搬迁费,由县级煤压村搬迁负责部门组织煤矿企业与被搬迁群众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由煤矿企业和被拆迁群众共同组织搬迁。 费用由煤矿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
九、煤压村搬迁公告发布后,搬迁村所在地的乡人民 *** 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和煤矿企业进行计量、清查。对村内需要搬迁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进行登记; 有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为违法建设的,被注册。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调查清查登记结果在拟搬迁村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
10、房屋补偿面积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已取得房产证的住宅楼,按照房产证记载面积给予100%补偿;
(2)未取得房产证的住宅,按照测算登记面积进行补偿。
十一、被拆迁村民房屋及其他地面附着物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评估机构由村委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与煤矿企业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由乡人民 *** 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或者随机抽选。
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价活动和评价结果。
12、评估工作完成后,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煤矿公司与被拆迁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拆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及房屋产权调换。 地点、面积及相关补贴奖励等
煤矿企业要确保煤压村搬迁资金充足,积极配合当地人民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完成煤压村搬迁工作。
13、新村安置房统一规划建设。 新村址确定后,县级人民 *** 按照有关规定和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办理用地手续。 新建村土地面积按照拆迁村核定的常住人口和人口自然增长率计算。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提出新建村用地申请,由县级用地审批部门审核,并充分听取煤矿企业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新村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标准,符合美丽乡村建设规范;
(二)符合国家和省住房质量安全标准;
(三)产权清晰;
(四)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15、被拆迁村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先建设安置房,再实施拆迁; 被拆迁村民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先支付补偿费,再实施拆迁。
被拆迁村民按照补偿协议获得补偿安置后,必须在补偿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多数村民会议同意为由强行拆除村民个人房屋,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通达。
十六、村民拒绝按协议规定期限搬迁或者煤矿企业不履行补偿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负责煤压村搬迁工作的县级人民 *** 部门申请补偿。协调解决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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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济宁市煤压村搬迁补偿标准 济宁市煤压村搬迁补偿标准文件》发布于: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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