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第十一条,境内企业、单位等派往境外工作的居民个人组织(以下简称派遣单位)。 取得的工资收入、劳动报酬收入由派遣单位或者境内其他单位支付或者负担的,由派遣单位或者境内其他单位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或者劳动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者承担的,境外单位是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境内机构)的在境外工作、受雇的,可由中国在境外工作、受雇的机构代扣代缴,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境内机构未扣缴税款或境外单位非境内机构的,派出单位应于次年2月28日前将派出人员情况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
境内机构包括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驻外分支机构、使(领)馆、代表机构等。
2. 提交截止日期:
若单位2023年有派出员工出国工作的情况,可能存在需要提交外派人员信息的情况。 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28日。
3. 提交信息
需提交的信息包括:外派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号码、职务、派任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任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纳税情况状态等
4. 提交的重要性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扣缴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并提交材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纳入个人税收抵免管理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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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2023年无锡企业外派信息报送指南(时间+材料)》发布于: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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