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实户籍状况的答复函(见附件10);

(四)非助产机构出生人员首次核发《医学出生证明》申请表(见附件11)。

(五)发证人员发现出生证明中新生儿的出生日期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首次在助产机构外生育,严格依据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出生证明及回函的相关内容核实户籍。 仅填写新生儿父母的信息以及新生儿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出生地点、签发人、签发机构、签发日期等信息。 无法验证的信息用“/”标记。

签发机构根据新生儿是否具有有效户籍,签发《医学出生证明》主(二)页。 已办理有效户口登记(不包括虚假户口和户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注销的户口)的,仅发给正本联。 新生儿姓名、出生日期以公安回信中户籍登记的姓名、出生日期为准。 允许。 未办理户籍登记的,将发行主页和副页。

根据户籍信息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经户籍管理机关核实户口登记为虚假户籍并予以注销,且真实出生信息与核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不符的,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以函件方式通知《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机构。 您所在县级管理机构将根据您真实的出生信息换发证明。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管理机构向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新生儿父母户籍情况时,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三十条 新生儿的姓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随父姓或者母姓。 如选择父姓、母姓以外的姓氏,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姓氏外,新生儿的名字应从国家《通用标准汉字表》的汉字中选取。 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的,“新生儿姓名”可以用中文或英文填写,但已加入中国国籍的,“新生儿姓名”必须用中文填写。

第三十一条 特殊情况首次发行的,除首次申请时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相关补充材料,具体如下:

(一)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超过12个月未申请的,还须提供父、母、子(女)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已办理有效户籍的,仅发布主页; 未办理户口登记的,拟居住地县级管理机构将向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见附件12),并决定是否核发副户口根据核查情况。 页。

(二)新生儿母亲申请《出生医学证明》,无法提供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见附件13),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列出父亲的姓名。 对应的信息栏用“/”标记。

(三)新生儿母亲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新生儿父亲可以申请《医学出生证明》,并须提供书面声明(见附件13)和亲子鉴定证明。

如果新生儿父母离婚,监护权属于父亲,但新生儿母亲不配合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新生儿父亲可以申请《医学出生证明》; 须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原件,或者人民法院的有效文件,以及父子俩。 (女)亲子鉴定证明。

1、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如能提供与助产机构出生信息相符的相关证明材料,可持上述材料到原分娩机构申领《医学出生证明》。 2、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须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申领《医学出生证明》。

签发机构根据出生情况、书面声明和亲子鉴定证明,签发《医学出生证明》。 新生儿母亲信息对应栏标有“/”。

(四)新生儿母亲、父亲因死亡、失踪、入狱、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死亡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证明,或提供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服刑人员所在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可为单亲父母办理《医学出生证明》。

(五)新生儿母亲申请《医学出生证明》时未满18周岁的,应当由新生儿母亲的监护人陪同申请,并提供监护人及监护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出具有效身份证原件; 新生儿母亲未满18周岁。子女年满18周岁死亡的,其监护人须携带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 新生儿母亲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监护人应当携带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六)原助产机构撤销或者取消签发资格的,由原助产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签发《医学出生证》。 需提供原助产机构盖章的住院病历原件复印件(包括住院病历首页、分娩记录/剖宫产手术记录、新生儿记录、出院记录,下同); 有分娩记录但无相关住院病历的,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和原助产机构出具的分娩证明。

第三十二条 发证机构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录入新生儿父母信息。 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与住院分娩登记信息不符或居民身份证上身份信息无法核对的,发证机构出具身份信息核验函(见附件14),公安机关将予以协助。 如有需要,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

(一)申请《医学出生证明》时,因新生儿父母双方死亡、失踪等原因无法确认亲子关系的;

(二)申请《医学出生证明》时,明确新生儿死亡的(特殊情况,须由原助产机构经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签发)新生儿出生地,只开具出生医学证明)首页注明“死亡”,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死亡手续)。

第三十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原则上不得更改新生儿的相关信息。 严禁更改医学出生证明上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发现未成年人在工作中遭受或者涉嫌遭受非法伤害或者有遭受非法伤害危险的,应当依法实行强制报告制度,并履行强制性报告义务。

附录:

1.《医学出生证明》登记表

2.母婴保健法律文书申请时间表

3.《医学出生证明》领取审批表

4、办理负责人(负责人)证件

5、仓库进出库登记簿

六、《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

7、首次签发《医学出生证明》登记表

8. 关于非婚生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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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2024年新乡小孩之一张出生证明申请流程 河南省商丘市出生证明》发布于: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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