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对账具体计算公式:

应退或应付=【(综合所得额-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额-子女教育费专项附加扣除额-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额-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款)×适用税率-速抵]-预缴税款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注:最终结算不涉及纳税人物业租赁的分类所得,以及未计入按规定计税的综合所得。

个人所得税结算由谁来办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申请最终清缴:

(一)预缴税款额大于最终结算应纳税额并申请退税的;

(二)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超过12万元,最终结算所需税额超过400元。

最终结算不涉及纳税人的物业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未计入按规定计税的综合所得。

2、无需办理最终结算

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无需办理终算:

(一)最终结算需要缴纳税款,但全年综合所得额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决算应缴纳的税额不超过400元;

(三)预缴税款数额与最终结算应纳税额一致;

(4)符合最终结算退税条件但未申请退税的。

3. 需要最终解决的情况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申请最终清缴:

(一)预缴税款额大于最终结算应纳税额并申请退税的;

(二)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超过12万元,最终结算所需税额超过400元。纳税人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扣缴义务人未依法

履行扣缴义务,导致纳税人少报或未申报2023年度综合所得额的,应当依法办理最终结算。

4. 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2023年发生的以下税前扣除额可在最终结算期内补足或补充:

(一)扣除6万元,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费专项扣除;

(二)3岁以下婴幼儿保育、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养老等符合条件的额外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项;

(四)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款。

取得综合所得和营业所得的纳税人同时,可以申报扣除

6万元的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在综合所得或者营业所得中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额,但不得重复申报。

纳税人与其配偶共同填写特别附加扣除额的

婴幼儿保育、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房租,以及赡养老人与兄弟姐妹的专项附加扣除,需与其他申请人沟通填写扣除额,避免填写超过规定金额或比例的专项附加扣除额。如果纳税人不符合要求,一旦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移动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扣缴义务人提醒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最终结算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拒不改正或者未说明情况的纳税人,暂停专项加计扣除。纳税人在更正相关信息或按规定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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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2023年个人所得税决算公式+主要内容》发布于: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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