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通行证。
2、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国公民因私进出香港、澳门管理暂行办法》。
3、受理机构
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四、申请条件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通行证:
(一)定居香港、澳门的人员的内地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随行子女需要赴香港、澳门与家人团聚的;
(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出生的中国公民的子女,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其中一方已按照本法规定取得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并需要在香港或澳门定居;
(三)未满18周岁(含生日)需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的;
(四)年满18周岁但未满60周岁,定居香港、澳门,且父母在香港、澳门无年满60周岁子女且需要由本人照顾的;他们;
(五)年满60周岁,在内地无子女,且有18周岁以上子女需在香港、澳门定居的;
(六)有特殊情况需要在香港、澳门定居的。
第(四)项所称无香港、澳门子女,是指不具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或者经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赴香港、澳门定居的子女。公安机关部门。 第(五)项中“无内地子女”是指在内地没有永久居留权的子女。
5. 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和《中国公民因私进出香港、澳门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事项”,不予批准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
六、申请材料
(一)提交《内地居民来香港、澳门定居申请表》;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的子女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出生的中国子女来香港、澳门定居申请表;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拍照规范》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相关人员照片。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照片指引》标准的内地父亲或母亲照片;
(三)提交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备查,并提交复印件。 未满16周岁且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无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来港澳定居同意书,提交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提交涉港澳人员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涉港澳人员为外国人的,应当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外国护照原件核对,并提交复印件; 与香港、澳门有关的人员为无国籍人的,应当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其原件。 香港签证身份证明书并提交副本。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的子女还应当提交其内地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执行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执行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必须提交证明根据人事管理部门批准后下发的同意赴香港、澳门定居的意见,报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 未实行护照按需申领地区的大陆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提交与申请理由对应的申请材料:
1.属于申请条件第(一)项情形的,须提交结婚证及配偶同意定居香港或澳门家庭团聚的声明。 若有子女陪同,需同时提交亲子关系证明。 申请人在境外登记结婚的,须提交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或婚姻公证;
2.属于申请条件第(二)项情形的,提交父亲或母亲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亲子关系证明、父母结婚证;
3、属于申请条件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亲子关系证明、父母结婚证;
4.属于申请条件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亲子关系证明、父母结婚证、父母在港澳地区无子女证明及父母同意声明让他们在香港或澳门定居;
5.属于申请条件第(五)项情形的,提交亲子关系证明、父母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以及港澳子女同意的声明定居香港、澳门并履行赡养义务;
6、属于申请条件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交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对应的证明材料。
(七)亲子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1.如申请人未满18周岁,为非婚生子女或父母离婚,且赡养其父亲(母亲)即将前往或定居香港、澳门的,须提交申请人父亲(即将或已去香港、澳门定居)的申请表。 母亲)、合法有效的赡养证明、监护人同意定居香港或澳门的声明;
2、申请人为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有疑问的,必须到出境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鉴定。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的子女若为非婚生子女或亲子关系有疑问的,须到国家移民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3、申请人或港澳关系人为收养子女的,须提交下列合法有效的收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收养关系成立于1992年3月31日前的,须提交以下文件:报县级以上公证部门核实。 收养关系成立时出具的经过公证的收养证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期间建立收养关系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或者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报送建立收养关系时的县级人民 *** 审核。 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 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署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成立后,应当报送核查。 。 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或者经过公证的收养证明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证明。
(八)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须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材料由境外(境外)机构出具且需要办理相应公证、认证手续以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 申请材料采用中文以外文字表述的,应当提交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经公证的中文译文。
七、加工方法
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通行证,应当连同拟赴港澳团聚的港澳亲属,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具有常住户口,并接受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面谈。 、现场询问、采集人脸图像。 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申请时应有监护人陪同。 涉港澳人员因重大疾病等原因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约谈询问的,需提供免约约谈申请书及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应提交与香港、澳门有关人员出具的。
八、基本程序
(一)申请人及港澳相关人员共同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面谈和询问。
(二)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合法的,受理机构向申请人出具《港澳通行证申请受理回执》;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及提交截止时间;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对符合申请条件并达到审批分数的申请,审核部门应当在负责受理审核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待场所公示人员名单,接受公众监督。监督。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申请理由、成绩等。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四)审批人员根据审批情况和申请人的评分,依次进行审批。 内地居民获准定居香港、澳门的,审批部门将签发《核准内地居民申请定居香港、澳门的通知书》(以下简称《批准定居通知书》)为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向申请人出示《批准定居通知书》。 办理注销户口、注销居民身份证手续。 不予批准的,发给《内地居民申请在港澳定居不予批准决定书》。
(五)申请人凭批准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注销居民身份证手续。 公安机依法为内地居民办理的证件。
9. 证书的更新和补发
申请人在通行证有效期内因遗失、损毁、被盗等原因申请补发或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应向通行证补发或补发申请提出。原申请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证书遗失或被盗的,应当提交书面声明; 证件损坏的,应当退回原证件。
申请人在证明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未能在香港、澳门定居的,必须重新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通行证。
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子女申请换发或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通知香港入境事务处,由申请人办理换发或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手续。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重新发出的《居留权证明书》重新发出。 签发文件。
十、申请证书的期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申请人达到批准分数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情况复杂的,审批时限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批准申请人在香港、澳门定居的决定后,向申请人出具《核准内地居民申请在香港、澳门定居的通知书》。申请人并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前往香港、澳门的通行证。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到香港、澳门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协助约谈、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亲子鉴定、公示等所花费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络代码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2017]1186号)。
(二)收费标准
港澳通票:40元。
12. 结果交付
经批准的赴港澳通行证,须由申请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现场领取。
13.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享有依法平等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
2.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有权陈述和申辩;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行政机关通过约谈、 *** 询问、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经常问的问题
一、内地居民定居香港、澳门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在香港、澳门定居: 1.在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居民配偶及其随行的18岁以下子女需赴港前往香港或澳门与家人团聚; 2.香港、澳门居民是指中国公民,在内地出生的中国子女,出生时父母一方或双方已依法并根据需要取得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定居香港或澳门; 三、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日),需投靠已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 四、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且父母已定居香港、澳门,且在香港、澳门无子女且年满60周岁的,需有父母定居香港或澳门。 那些去照顾他们的人; 五是年满60周岁、在内地无子女、需要在香港、澳门定居的; 六是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
2. 内地居民在香港、澳门定居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通行证,应与拟团聚的港澳亲属一起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的常住户口是,并接受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批准。 访谈、采访和现场采集面部图像。 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申请时应有监护人陪同。 涉港澳人员因重大疾病等原因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约谈询问的,应当提交免于约谈申请并提供免于约谈的证明材料。涉港澳人员出具的医院诊断证明。
三、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定居的人数有限制吗?
答:内地居民在香港、澳门定居需经过配额审批。 国家移民管理局制定内地居民在香港、澳门定居的评分标准。 每年根据来港澳定居点数量和申请人数,确定并公布下一年度内地居民来港澳定居审批分数。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评分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评分,并按照审批评分线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子女无需评分和排队。
4.内地居民申请在香港、澳门定居,与香港、澳门的亲属有收养关系。 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申请人或涉港澳人士为收养子女的,需提交下列合法有效的收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收养关系于1992年3月31日之前建立的,须提交以下文件:报县级以上公证部门核实。 收养关系成立时出具的经过公证的收养证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期间建立收养关系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或者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报送建立收养关系时的县级人民 *** 审核。 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 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署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成立后,应当报送核查。 。 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或者经过公证的收养证明收养关系成立时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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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2024年新乡往来港澳通行证申办指南 新乡市出入境护照咨询 *** 》发布于:202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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