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物馆禁止携带、限制携带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参观博物馆时禁止携带以下物品:

(一)枪支、子弹、军警装备(含主要零部件)。

1、公务枪支: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网枪等及各类配套子弹。

2、民用枪支: *** 、霰弹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及各类配套子弹(包括空弹、战斗子弹、测试子弹、训练子弹)。

3、其他枪支:打火机枪、仿真枪、催泪枪、 *** 、灭火枪、彩弹枪、火药枪、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射钉枪等。

4、军警装备:手铐、警棍、棍棒、盾牌、脚镣、警绳等。

5.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六、执行任务的军警人员以外的人员禁止携带上述违禁军警物品。 军人、武警、公安人员、射击运动员等携带枪支弹药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枪支弹药分离等枪支管理规定。

(2)爆炸物品。

1、弹药:炸弹、照明弹、 *** 、烟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榴弹、地雷、手榴弹、钉子弹、起爆弹等。

2、爆炸器材: *** 、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源弹、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烟花弹、礼花、鞭炮、爆竹、爆竹、爆竹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起爆纸、黑火药、烟火药、导火索等。

4.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受控设备和其他具有一定杀伤力的设备。

1、管制刀具:匕首、三角刀(包括加工用三角刮刀)、民族刀、带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角刀等。

2、催泪瓦斯发生器、电击装置、防御装置、弓、弩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装置。

(四)易燃易爆类别。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里昂、氧气(供病人吸入氧气的医用袋) )(不含氧气)、水煤气等易燃、助燃、易燃、有毒的压缩气体及其专用容器。

2、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释剂(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及含有易燃溶剂的产品等及其专用容器。

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包括薄膜)、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电石(碳化物)、镁铝粉、硼氢化钠等。

6、氧化剂及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氧乙酸、过氧化氢等。

(五)有毒类。

氰化物、砷、剧毒农药、硒粉、苯酚等剧毒化学品。

(6)腐蚀性物品。

*** 、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苗电池(含钾氢蒸气固体,充满酸或碱溶液)、汞(水银)等。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其他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携带物品的一般处理:

(一)有下列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工具及其仿制品进入安检现场; 强行进入展区,不听劝阻的; 伪造、冒用、变造身份证件的; 隐匿危险品、违禁品以图通过安全检查的; 伪造物品名称、实施诈骗、携带危险物品的;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 违禁物品的处置。

暂存旅客携带的违禁物品或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3)限制物品的处置。

限制物品包括:

1、民用生活生产工具:菜刀、水果刀、餐刀、剪刀、工艺刀、美工刀、斧子、锤子、钢(铁)针、锥子(利器)、铁棒等金属利器、钝器、以及蝙蝠、木棍和其他木棍状物体。

2、含有易燃物质的日常用品:冷烫发剂、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酒类、染发剂、指甲油、光亮剂、洗甲水、防晒喷雾、打火机、安全火柴等自喷式压力容器,气球及充气游泳设备(充气状态)等

3、有潜在爆炸危险的物品,如不符合规定的充电宝等。

4、滑板车、平衡车、轮滑鞋等代步工具; 大型摄影器材、音响等扩音设备; 易碎和易碎物品。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政治、宗教、商业等印刷品、宣传品的。

6、任何可能造成政治影响的口号、横幅、旗帜。

7. 宠物(导盲犬除外)。

8、除上述物品外,还有其他中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携带的物品以及可能影响参观者或文物安全的物品。

为确保观众及文物安全,观众携带的限制物品不得进入馆区。 观众可将违禁物品存放在入口处的储物柜内,并在关门前带走; 或将限制携带的物品放入自弃箱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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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河北省博物馆禁止、限制进境物品 2024年河北省博物馆禁止出境文物》发布于:202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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