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范围:
下列人员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一)凡在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疗保险)。 中小学生和幼儿园、托儿所学生在就读地参加保险不受户籍限制。
(二)居住在我市的持有《江苏省居住证》的人。
(三)在我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全日制职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在外地享受养老金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
投保流程: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和缴费:
(一)所有参保范围内的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全市划分市区、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信宜市、铜山区、贾王区等8个保险管理区(以下简称“参保区”)。
(二)普通居民凭户口所在地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机构办理保险缴费手续书和身份证。 持《江苏省居住证》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村委会办理保险缴费手续。 非参保地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幼儿园、托儿所学生,应持户口簿到学校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村委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学生证。
(三)缴费人通过江苏税务提供的各种社会保险缴费渠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为每年第四季度。 参保人员应当在集中缴费期内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享受正常待遇的续保人员,在集中缴费期间未缴费并在次年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缴费的,自医保信息系统获取医保信息次日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被保险人的完整付款信息。 ,欠费期间产生的费用不予结算。 已进入给付享受期的参保人停止保险或者退保时,已缴纳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如果重复缴费或者在享受待遇期限开始前死亡,相关保险关系将终止,本人及其继承人可以申请办理退款。
(五)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每年11月30日前,学校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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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徐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指引 徐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指引最新》发布于: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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