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订婚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生效日期:2024 年 2 月 1 日

1. 恋爱关系中的彩礼和一般礼物有什么区别?

与一般恋爱时的礼品相比,虽然双方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彩礼的支付一般是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范围相对具体。的扩展。

《规定》明确,在判断某笔款项是否属于彩礼时,一方支付财物的目的,可以根据双方当地的风俗习惯、支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的价值等情况进行判断。 、给予者和接受者,以及其他事实决定。

2. 明确禁止通过婚姻取得财产: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通过婚姻取得财产。 通过婚姻索取财产的行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应坚决予以打击。 《条例》明确,以聘礼名义通过婚姻取得财产,对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下列财产支付或支出不视为聘礼:

《条例》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产,包括:

节日、生日等特殊纪念场合,一方赠送的礼品及小额礼品;

一方为表达或增进感情而发生的日常消费费用;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产。

此类财产或支出数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关系。 解除婚约或离婚时无需返还。

4、婚约双方的父母可以作为婚约财产纠纷诉讼的当事人:

在中国传统习俗中,子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包办,父母双方也常常参与接受和送彩礼。 在彩礼返还纠纷中,主要的程序争议是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 《条例》区分了两种情况。

婚姻契约财产纠纷:此类案件原则上以婚​​姻契约双方为诉讼主体。 但从实践中考虑,彩礼的支付者和接受者不仅限于婚约双方,还可能涉及双方的父母。

为了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方。 《条例》明确,婚姻契约财产纠纷中,婚姻契约一方及其实际支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婚姻契约的另一方及其实际接受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主体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关系以外的人作为当事人。 《条例》明确,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请求的,双方仍为夫妻。

5、增加了两种情况下彩礼返还的两条新规则:

双方已登记结婚且同居:《条例》明确,双方已登记结婚且同居,一方要求返还离婚时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但同居时间短、聘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聘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嫁妆情况,综合考虑数额,确定是否返还聘礼。彩礼的内容、同居情况、怀孕情况、双方的过错等事实,并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 具体返还比例。

人民法院在认定聘礼数额是否过高时,应当综合考虑聘礼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聘礼人家庭经济状况、当地经济状况等因素。海关。

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已同居:《条例》明确,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已同居,一方按照海关要求退还所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 并结合怀孕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确定是否退货以及具体退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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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衡阳市关于办理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发布于: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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