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1月1日起,烟台市将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普通门诊报销政策,降低普通门诊更低支付标准,提高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提高普通门诊报销更高限额。 更好满足参保职工门诊医疗需求,减轻职工整体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的措施。
一、降低普通门诊更低支付标准
历年内,参保职工在符合医保政策的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更低支付标准由500元、800元、800元、800元降低。分别为800元至200元。 、400元、600元。 更低缴费标准仍按公历年度合并计算。
2.提高普通门诊报销比例
对在职职工在符合医保政策的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75%、65%、55%提高到80%分别为 %、70% 和 60%。 。 退休人员报销比例比在职人员报销比例高5个百分点,分别为:85%、75%、65%。
3.提高普通门诊报销更高限额
自然年内,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符合医保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普通医疗费用的,每年更高支付限额由2300元提高到5000元和6000元。
需要提醒广大参保职工的是,职工普通门诊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在普通门诊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例如:
李叔叔是一名退休人员,享受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2023年,李叔叔到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 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1500元,报销金额为:(1500元-800元)×70%=490元。 随后,李大爷因病多次到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一年共报销2300元,达到自然年最多可报销门诊费用上限(即年度更高付款限额)。 如果李叔叔2024年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同样的门诊费用,报销金额为:(1500元-400元)×75%=825元,李叔叔2024年可报销的门诊费用上限为:(1500元-400元)×75%=825元一年内增加了6000元,进一步减轻了李大爷的医疗费用负担。
注:具体报销金额以实际门诊费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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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2024年提高烟台市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待遇(烟台市城镇职工门诊报销比例)》发布于: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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