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籍和迁移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劳动力要素合理顺畅有序流动,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根据《成都市户籍和迁移登记管理办法》精神, ”并结合“放管服”工作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非成都市户籍的中国公民申请户口登记。
2. 处理原则
申请规则:户籍业务须本人亲自申请。 申请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代理人应当出具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签字的《户籍业务委托书》,并出具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办理申请。代表他。 申请回国定居、退出现役、刑满释放、持毕业证、搬迁证入户的,必须本人到场申请; 配偶双方必须到场才能申请; 继子(女性)必须由法定监护人和负责直接抚养的继父带到继父(母亲)身边,双方(母亲)必须到场申请; 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必须本人到场办理。
基本材料:户籍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籍地合法稳定居住证明材料(如迁入直系亲属住房,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合法稳定居住证明材料)亲属关系(如迁入有直系亲属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居民的户口簿)及家庭关系证明材料。 如果进入集体户,需提供无住房证明材料、集体户主页或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录取通知书)。
户籍所在地:按照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合法稳定居住地、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公共集体户的顺序办理户口登记。
申请地点:户口所在地县(市)公安证件申请中心。
办理时限:当场完成(材料齐全)。
3、符合下列国家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户籍迁往成都
(一)人员的调动、安置、招聘、引进
1、经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向市 *** 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拔、公开招聘、录用、调动以及公开招聘公务员到市 *** 机关工作的人员(指管理单位)通过聘任制度,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视为合法。 按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申请个人户口。
所需材料:公选、公开招聘、市或区(市)县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招聘、调动的基本材料、正式文件。
2.中央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在成都市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职权调派或招收来成都工作的人员,按其合法稳定住所或户籍所在地的顺序申请办理个人户口登记。直系亲属的集体户。
中央机关及驻成都事业单位调任、聘用人员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机关、事业单位调任、招聘正式文件。
中央及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职权调动、聘用的人员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联系函、企业调动、招聘正式文件。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调动、聘用的人员
所需材料:基础材料、省级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管理权限调动、招聘的正式文件。
三、按照《中国人民 *** 文职人员条例》招收来成都工作的军队文职人员,应当按照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所在集体户的顺序办理登记。单元。
所需材料:团级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基本材料、文职人员证明、正式落户函、花名册,区(市)、县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军人居住证明。
4、经省、市老干部工作部门批准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可以在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合法稳定的住所或者单位集体户申请落户。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省(市)安置通知书、退休证明。
5、因参军(含参军、下乡知青、就学)、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户口迁移,且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的退休人员亲属在成都市的,应当到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合法、稳定的住所申请入住。 家庭。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退休证明、本市注销户口证明材料或个人档案审核记录。
6、成都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当年就读的学生。
所需材料:户口申请表、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明、居民身份证。
7.原成都市户籍已迁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集体户的毕业生、本科生、退学学生,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申请户籍。 无住房的,可以向原迁出地公有集体户提出申请。 进入房子。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户口迁移证明(迁移地点应为成都)、毕业证明(毕业证明或正式退学证明)。
非成都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大学生,父母户口在就读期间均迁出原籍地(设区市)且其中一人迁入成都市的,可申请随父亲团聚或户籍上的母亲。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户口迁移证明(迁入地为成都)、毕业证明(户籍迁移到大学生集体户的学生提供)、学生学籍证明(户口迁移到大学生集体户的在读学生提供)户籍未迁入集体户的大学生)、父母双方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八、博士后人员应当按照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合法稳定居住地、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的顺序,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户口登记。出行服务中心。
所需材料:基础材料、部级或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博士后证明(含电子证书)或介绍信、家庭关系证明材料(随迁配偶及子女提供)。
9.按照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确定的高层次人才,可以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按照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的顺序申请户口。住宅、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随迁配偶及子女提供)。
(二)军人安置及随军家属
1.转业军官、复员军官、按月领取退休金安置、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成都的军官及其随迁随迁的配偶、子女,为合法稳定户口;单位集体户、公有集体户按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划分。 按顺序申请居留。
复员军官异地安置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退出现役证明或预备役登记证明、组织及退役军事管理部门的安置通知书及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配偶安置的,应当提供配偶的户口簿或者军官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与父母、子女同住的,提供父(母)、子女(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复员军人返回原籍地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退出现役证明或预备役登记证明、组织及退役军事管理部门的安置通知书及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复员军官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退出现役证明或预备役登记证明、退役军事管理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按月领取退休金安置的干部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退出现役证明或预备役登记证明、退役军事管理部门安置通知书及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2.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成都市的退役军士、义务兵,应当按照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合法稳定居住地、单位集体户、公有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退出现役证明或预备役登记证明、退役军事管理部门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3、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成都市的随军家属,须到夫妻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户籍。 未成年子女可以单独向军队申请户口。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部队报批审批表(团级以上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军官证、团级以上任命书或任命书、家庭关系证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证明材料居住地稳定居住证明或军营证明。
4.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成都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配偶、子女,以及无军人身份的离退休职工,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办理户籍。
军队离休干部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退役(退休)证明、退役军事管理部门联系函、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配偶及子女符合安置条件的)。
没有军人身份的退休雇员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退休证明、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联系函。
(三)避难、收养人
1.与在成都市户籍的人结婚满3年的,可以在配偶双方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户籍。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结婚证。
2.未成年人投靠父亲、母亲的,应当在寻求者、受助者或者双方的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的父亲、母亲那里申请户口登记。派对。
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投靠的父亲或母亲一般应是负责直接抚养的法定监护人。 如需投靠非直系亲属,应经父母双方同意提出申请。 父亲或者母亲再婚,未成年人需要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的,法定监护人和直接赡养责任的继父(母)应当同意并到场提出申请。
与父母一起避难的未成年人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父母结婚期间提供)、法院离婚裁定书、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离婚协议书、民政部门认证的离婚证明(父母离婚时提供)、监护人的法定书面声明(前提是孩子是非婚生孩子)、亲子鉴定(前提是父亲是非婚生孩子的父亲)。
与继父或继母同住的未成年人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明及法院离婚判决书、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经民政部门认证的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明、法定监护人和负责直接抚养的继父(母)书面陈述。
父母都是军人的未成年人可以申请与(祖父母)住在一起。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军人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父母双方书面声明、父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父母双方均在我市集体户且无住房的,可申请未成年人按照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公有集体户的顺序居住在集体户。
3、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需与在成都市户籍的成年子女(含配偶)共同生活的,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申请户籍。亲戚们。
购房定居本市5年后,即可申请年迈父母在本市居住。
所需材料:基础材料、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被成都市户籍人员合法收养的未成年人,应当按照收养人及其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收养人单位集体户、收养人所在公有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户口登记。收养者。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收养证明(收养地或收养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
5、父母因工作调往青藏高原,未成年子女因不适应高原气候而无法随父母抚养,需要搬回父母原居住地由在成都市户籍的直系亲属抚养的,在本人、父母或者投保人合法条件下可以。 申请稳定住所(父母和被调动人同时到场提交申请)。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父母到青藏高原地区工作的转学证明、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不适合高原生活的医学诊断证明、家庭关系证明材料。
(四)来成都落户的海内外人士
1.原成都户籍人员回国恢复户籍但未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中国护照(已入境)、本人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
2、已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的华侨。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华侨回国定居许可证》和中国护照(已入境)、注销户口证明(提供原境内户籍证明)。
3.已取得《批准原内地居民返回内地定居香港、澳门定居通知书》的香港、澳门居民; 已取得《批准落户通知书》及《台湾居民落户证明书》的台湾居民。
所需材料:基础材料、《原定居港澳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批准通知书》(港澳居民提供); 《批准落户通知书》、《台湾居民落户证明》(台湾居民提供)。
4.允许外国人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户籍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由原境内户籍证明提供)。
(五)刑满释放人员原户籍在成都市的,可以申请恢复户口。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刑满释放、假释等法律文件。
4、符合成都市下列人才引进条件之一,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可申请将户籍迁至成都市。
(一)普通大学研究生学历、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毕业生,年龄在45岁以下,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毕业生,年龄在35岁以下(以上包括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民(边境)毕业生))),按照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集体户的顺序申请个人户口单位、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35岁以下具有大专学历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已落户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需在居住地正常缴纳社保。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丢失需提供)、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成都市人才服务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登记表(未通过)通过“成都市人才服务代码”验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颁发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提供同等学历的国外学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清单(大专学历)落户四川天府新区直辖区、成都高新(各区、中心城区提供),与成都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省级社保提供)。
(二)“天府人才卡(A卡)”、“荣成人才绿卡”持卡人,按照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直系亲属、单位集体户、人才的顺序办理个人户口登记。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天府人才卡A(在成都注册)或成都人才绿卡。
(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在成都市同一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者符合成都市引进技能人才的条件,应当根据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的身份合法、稳定。 按照居住地、单位集体户、单位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个人户口。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联系函。
(四)符合成都市人才引进和激励政策,经单位推荐并经市委组织部认可的其他人员,按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合法稳定居住地、单位集体户、单位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亲自登录。
所需材料:基础材料、部门认可的联系函及其他相关材料。
5、取得成都居住证积分户籍资格的人员,可申请户籍迁往成都。
取得积分户籍资格的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申请户口登记; 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须在申领时提交的户口登记地址为单位集体户或者公有集体户办理户口登记。
申请人应当在 *** 门户网站公布户籍名单后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逾期未完成报名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居住证、居住证积分入境通知书。
六、在成都市所辖县(市)及成都市东部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并居住的人员,可申请落户上述地区城镇。
在成都市市区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并持有成都东部新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浦江县有效居住证的人员,您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上述城市地区。
在上述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农村房屋除外)的,应当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按照居住证登记的地址在公有集体户落户。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居住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清单(自申请户籍之日起追溯计算)、与成都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省社保提供)。
通过本条规定迁入,在上述城镇地区拥有多处合法稳定住所(农村住房除外)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移。 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符合避难条件的,在被避难人户口登记地址落户。
在上述地区城镇户籍并连续3年(自落户之日起计算)缴纳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成都市城区户籍迁移条件的,可申请将户籍迁移至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
7.概念解释、支持材料和特殊情况
(一)概念解释
1、合法稳定住所:成都市范围内登记备案交付使用的住房、租赁的国有直管公房、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合法产权的职工居住住房、安置房、人才公寓,农村房屋。
2、直系亲属:配偶、子女、孙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孙子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曾祖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3、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自然人。
4、按规定调入、招收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人员:符合公务员法第七十条规定“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可以调入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四级以上调查员及其他相当职级”。
(二)证明材料
1、合法稳定居住证明材料: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权证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需提供房屋交付确认); 租赁国有直管公共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公共住房租赁证明; 租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明《公共租赁住房合同》; 职工租用单位自营公房的,还需提供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产证以及单位的住房分配证明; 安置房有安置协议; 人才公寓具有人才公寓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农村住房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成都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拆迁安置协议、经农村房管部门核定的未拆迁无证房屋证明材料等。
2、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收养证、亲子鉴定证明等文件,法院裁定书、判决书等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件、公章档案管理机构 证明亲属关系的个人文件。
3、军营证明材料:军营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分配证明及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
4、无房证明材料:住建部门印制的《个人住房信息查询记录》(30日内)。
(三)特殊情况
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居住时,房屋由街道、镇 *** 拆除。 处于安置过渡期且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提供拆迁安置协议。 这对夫妇可以申请支持文件,因为他们在城市没有房屋并安顿下来。 公共集体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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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2024年成都落户政策最新实施细则 成都今年落户政策》发布于:202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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