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市所辖县(市)及成都市东部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并居住的人员,可申请在以下区域城区落户(2月20日起实施)

在成都市市区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并持有成都东部新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浦江县有效居住证的人员,您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上述城市地区。

在上述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农村房屋除外)的,应当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按照居住证登记的地址在公有集体户落户。

所需材料:基本材料、居住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清单(自申请户籍之日起追溯计算)、与成都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省社保提供)。

通过本条规定迁入,在上述城镇地区拥有多处合法稳定住所(农村住房除外)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移。 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符合避难条件的,在被避难人户口登记地址落户。

在上述地区城镇户籍并连续3年(自落户之日起计算)缴纳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成都市城区户籍迁移条件的,可申请将户籍迁移至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

申请地点:户口所在地县(市)公安证件申请中心。

办理时限:当场完成(材料齐全)。

政策来源,

延伸阅读:概念解释

合法稳定住所:成都市范围内登记备案交付使用的住房、租赁的国有直管公房、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合法产权的职工居住住房、安置房、人才公寓、农村住房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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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成都市2024年社会保障结算政策规定 成都市2024年社会保障结算政策规定》发布于:202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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