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残疾人实用评估标准
视力障碍
视力障碍是指因各种原因造成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等治疗无法恢复视功能(或通过上述治疗暂时无法恢复视功能)的人,以至于他无法做到常人所做的事情。 您可以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障碍包括:失明和低视力。
2. 视力障碍的分类
瞎的:
一级盲:更佳矫正视力小于0.02; 或者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度失明:更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 但低于0.05; 或者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1级低视力:更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且低于0.1。
2级低视力:更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且低于0.3。
名单如下:
“笔记”:
1.失明或视力低下是指双眼。 如果两只眼睛的视力不同,以视力较好的为准。
2、若仅有一只眼失明或视力低下,另一只眼视力达到0.3以上,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更佳矫正视力是指通过适当的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更佳视力,或用针孔镜片测量的视力。
4. 愿景
听力障碍标准
1. 听力障碍的定义
听力障碍是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 人不能或听不到周围的环境声音和言语声音(治疗一年以上仍未痊愈者)。
听力障碍包括:完全听力丧失和残余听力但声音识别不清楚,以及听和说无法进行交流。
2. 听力障碍的分类
名单如下:
“笔记”: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听力损失治疗一年以上仍未治愈的成人。
言语障碍标准
1. 言语障碍的定义
言语障碍是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仍未痊愈者),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
言语障碍包括:完全丧失言语能力和部分丧失言语能力,无法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
2. 言语障碍分级
1级是指只能发出简单单词,完全丧失言语能力的人; 2级是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言语清晰度为10-30%,能够通过言语能力测试1级,但不能通过2级; 3级 1级是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为31-50%,言语能力水平测试可以通过2级,但不能通过3级测试水平; 四级是指具有发音能力,言语清晰度为51-70%,言语能力水平测试三级可以通过,四级则不能通过。
名单如下:
“笔记”: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病因明确、治疗一年以上仍不能治愈的儿童或成人。
智力障碍标准
1. 智力障碍的定义
智力障碍是指一个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水平并表现出适应性行为障碍。
智力障碍包括:智力发育时期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精神发育迟滞; 智力发育成熟后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智力障碍和老年智力明显下降而引起的痴呆。
2. 智力障碍的分类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迟钝协会(AAMD)的智力障碍分类标准,智力障碍根据智商(IQ)和社会适应行为进行分类。
名单如下:
“笔记”:
1.*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用一定的智力量表测得的心理年龄与实际年龄的比值。 不同的智力测试有不同的IQ值。 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身体残疾标准
1. 身体残疾的定义
躯体残疾是指由于人体肢体残缺、畸形、瘫痪等原因造成的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身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痪、三肢瘫痪、双瘫、单瘫
偏瘫:
脊髓疾病和损伤:四肢瘫痪、截瘫
小儿麻痹症后遗症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四肢短小、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长度不等
脊柱畸形:脊柱后凸、脊柱侧弯、强直
严重的骨、关节和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 身体残疾的分类
它基于残疾人在没有辅助设备帮助的情况下进行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 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坐、站、行、穿、洗、食、如厕、写字八项。 某项若能实现则计1分,若难以实现则计0.5分,若无法实现则计0分。 据此,分为三个层次。
(1)重度(1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痪或严重三肢瘫痪。
2. 截瘫且无法主动活动双髋关节。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完全丧失。
4、四肢全部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肢体缺失(腕、踝关节以上)。
6. 大腿或手臂截肢或缺失。
7.双上肢或三肢严重功能障碍。
(2)中等(2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双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二、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失。
三、肘关节以上一侧上肢或膝关节以上一侧下肢截肢或缺失。
4、双手拇指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陷。
5、一肢重度功能障碍、两肢重度功能障碍、三肢中度功能障碍。
(3)轻度(3级):基本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一、肘关节以下一上肢或膝关节以下一肢截肢或缺肢。
2.一肢中度功能障碍、两肢轻度功能障碍。
3.脊柱强直:后凸畸形大于70度; 脊柱侧弯大于45度。
4、双下肢长度相差5cm以上。
5、单侧拇指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单侧拇指被保留,其余四指被截肢或有缺陷。
6、侏儒症(成人身高不超过130cm)。
名单如下:
“笔记”:
下列情况不属于身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但失去其他三指的人。
2、保留足跟而失去前半足者。
3、双下肢长度不相等,相差小于5cm。
4、驼背小于70度或脊柱侧弯小于45度。
精神障碍标准
1. 精神障碍的定义
精神障碍是指持续一年以上,造成家庭和社会功能履行出现一定程度障碍的精神疾病。
精神障碍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绪性和反应性精神障碍;
(三)脑、躯体器质性疾病引起的精神障碍;
(四)精神活性物质引起的精神障碍;
(五)儿童、青少年精神障碍;
(六)其他精神障碍。
2. 精神障碍的分类
对于上述精神疾病未痊愈一年以上的,应当按照《精神障碍分级操作评估标准》评估精神障碍程度:
(一)重度(1级):5个评分中3个及以上记2分。
(2)中等(2级):五个评级中的一个或两个评级为2分。
(三)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以上计1分。
名单如下:
“笔记”:
无精神障碍:5项总分为0或1分。
摘自中国残联【1995】残联组第61号文件《关于统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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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南阳市残疾人实用评估标准(南阳市残疾人实用评估标准是什么)》发布于:202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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