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生育津贴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孕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用定额支付。 配额标准为:自然分娩1000元,剖腹产2000元。

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算;实际住院费用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福利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检查、分娩、分娩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等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1、产前检查费用固定为500元,在孩子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直接到医院结算。 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申请人工报销。

2、正常分娩医疗费用:

单纯自然产、助产、剖宫产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分别为1800元、2000元、3200元。 低于限额的,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3、因分娩或分娩同时进行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4.个人承担产前及产后4个月内因出生并发症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为3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25%。

5、参保男性职工的配偶无单位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标准的50%支付。

六、下列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限额支付:

放置宫内节育器:200元/箱,取出160元/箱;

妊娠12周以下人工流产:400元/例;

妊娠12周至28周以内住院流产、引产(含检查费):800元/例;

妊娠28周以上引产:1800元/例;

授精(卵)管结扎(含检查费):500元/例;

授精(卵)管再通(含检查费):1800元/例。

7.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日发放,日标准按照女职工上一年度所在单位支付的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算。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承担工资的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时,部门不领取生育津贴。 产假期间,其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正常生育的,享受98天生育补贴; 难产或剖腹产者,额外获得15天产假补贴;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额外获得15天的生育补贴; 符合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津贴增加90天;

怀孕16周前流产,可享受15天产假津贴;

怀孕16周至28周以内流产,可享受42天产假津贴;

怀孕28周后实施引产的,可享受90天的产假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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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2024年新乡市生育保险待遇 2021年新乡市生育保险政策》发布于: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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