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省统一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为全面落实工伤保险省统筹,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增强基金持续支持和抗风险能力,推动工作高质量发展工伤保险,根据《浙江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全省统筹实施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62号)规定,有关问题现将全省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统一通知如下:
1.关于住院伙食补贴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康复期间伙食补贴,按照当地更低工资标准的35%,按照实际住院天数确定。 工伤保险省统筹实施后,每日住院伙食补贴标准按照浙江省月第二级更低工资标准的35%除以30天确定,以元计算,低于人民币的积分将转为人民币。
2、关于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受伤,凭医疗机构出具并经市、县社会认可的证明,到市、县以外地区接受治疗或者康复的,可以参加工伤保险。保险代理机构、必要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照地方 *** 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执行。 工伤保险省统筹实施后,《地方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差旅费相关规定统一确定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每次往返以一日为限。
三、关于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金的衔接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关于未参保人员工伤待遇的支付
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在办理登记前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工伤保险基金将新发生的费用支付按照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自新设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按照登记前发生工伤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待遇。
五、关于工伤医疗相关目录范围
我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含医用耗材)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待遇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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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浙江省全省统一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发布于: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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