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学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批准设立并实施全日制高等教育的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院校(含民办大学、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为准)并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等院校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3、户口:原则上学生入学前户口及共同借款人户口在县(市、区);
4、信用: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5、家庭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可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撑学生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其他:当年未获得其他国家助学贷款。
2、共同借款人应符合条件:
1、贷款原则上应为学生家长;
2、借款人的父母因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的其他近亲属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
3、学生借款人为孤儿的,共同借款人为其监护人,或者自愿与学生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非学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必须是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5、学生入学前户籍及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县(市、区);
6、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助学贷款(或大学生贷款)的借款学生不得与其他借款学生共同借款;
7、申请助学贷款时,借款人未满16周岁的,共同借款人应为其监护人。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监护关系证明文件。 借款学生与其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在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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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大庆市学生原籍地申请信用助学贷款的条件 大庆市学生原籍地申请信用助学贷款的条件和程序》发布于: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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