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及租金分配
城镇中低收入无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设立的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住房公积金保障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提交户口、身份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信息,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财务状况核查并公布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 *** 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实行“三级审核、二级公示”。
1、街道(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 *** 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情况、收入状况进行走访和初步核实,并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2、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在申请人户籍地、实际居住地公示申请情况。 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审查不成立的,报告区住房保障部门。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镇)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发至区民政部门;
4、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市住建部门审批。 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5、市住建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符合条件的,将通过镇江日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审查不成立的,将予以登记,适时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批准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新就业人员、农民工申请 *** 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区住房保障经办机构统一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住房保障机构不受理新就业人员的个人申请。 新就业人员、农民工申请租用 *** 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保障责任。
新就业人员、农民工申请用人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直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行分类轮候制度。 对于城镇中低收入无住房家庭,市住建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情况,采用抽签方式对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申请者进行排序,建立候补名单。 对于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市住建部门按照申请顺序为经批准的申请单位安排住房。
签订租赁合同
城镇中低收入无住房家庭在办理租赁、入住手续时,必须与市住建部门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新就业人员、农民工办理租赁入住手续时,申请人所在单位与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承租人、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责任因违反合同。
申请人不接受分配的房屋、不签订租赁合同、未按规定时间入住的,视为放弃。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不再受理2年内放弃权利的申请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
用人单位原则上安排申请人租用用人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用人单位办理租赁、入住手续时,应当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可对不同租户群体实行不高于市场租金的差别化租金。 *** 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建设、财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 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放,专门用于 *** 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维护、管理和再投资。
城镇中低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其合租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城镇低收入无住房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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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镇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方法及审核流程 镇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方法及审核流程视频》发布于: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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