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中低收入无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设立的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住房公积金保障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提交户口、身份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信息,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财务状况核查并公布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 *** 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实行“三级审核、二级公示”。

1、街道(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 *** 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情况、收入状况进行走访和初步核实,并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2、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在申请人户籍地、实际居住地公示申请情况。 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审查不成立的,报告区住房保障部门。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镇)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发至区民政部门;

4、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市住建部门审批。 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5、市住建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符合条件的,将通过镇江日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审查不成立的,将予以登记,适时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批准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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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镇江市中低收入无住房家庭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发布于: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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