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员工辞职后当月社保缴费会被扣吗?

单位办理终止就业、中止参保时社保须知: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终止就业、中止参保时,传输人员基本信息及“缴费月份”。向税务部门缴纳的会费”。

其中:职工解除工作且保险终止时间为当月11日至月底的,“缴费截止月份”为当月; 如果雇员被解雇并且保险在1日至6日终止,则“缴费期限”为上个月。

以此为基础,如果10日之后退保,则需要缴纳当月的社保费用。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条之一款之一项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

(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意力!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作业人员下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2.在单位患有职业病或者工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非因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

4、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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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苏州员工辞职后当月社保缴费会被扣吗? 苏州员工辞职后当月社保缴费会被扣吗?》发布于: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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