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发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由发证机构或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一、申请条件

(一)《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 包括:手写签发时未填写规范汉字或者字迹不清的; 发行信息发生变更的; 2014年及以后手写并发行的; 由于制度原因,信息错误或不真实; 出生医学证明没有按照标准盖章。 海豹; 申请户口前私自撕毁副页的; 或文件损坏,影响使用。

(二)因虚假登记,被县级公安机关写信注销户口,真实出生信息与出具的医学出生证明不符的;

(三)因新生儿姓名原因无法办理出生登记的;

(四)当事人提供合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经核实属实(母亲办理入院手续并通过“个人鉴定”后生育)住院病历中以《出生医学证明》记载新生儿母亲信息为准,以后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时,新生儿母亲不发生变更);

2014年1月1日前按规定手写签发的证件、2013年1月1日前使用之一代居民身份证信息签发的真实证件,信息正确的为有效证件,原则上不再更新。

2. 应用对象

补发《医学出生证明》必须由新生儿的母亲或父亲提出申请。 如果新生儿成年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申请植发。

三、申请材料

未变更信息换发原《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原发证机构审核相关材料后予以换发。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书面申请;

(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三)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如《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仅记载新生儿父母一方信息的,可仅提供父母一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收件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出生医学证明》正本(及副页);

(六)加盖原发证机构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存根联复印件或原首次开证登记表复印件。 原发证机构有分娩记录但无相关病历的,需提供医院分娩证明。 无法提供本款上述材料的,须提供新生儿父母及子女(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新生儿父母离婚的,取得监护权的一方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补发,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的有效文件; 原证明记载父母双方信息的,不予补发。 包括删除对方的信息。

新生儿的父亲、母亲因死亡、失踪、被拘留或者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其法定监护人可以申请补发。 受赠人、新生儿父亲、母亲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母亲死亡、失踪、被拘留、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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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南阳出生医学证明换证办理指南(南阳出生医学证明换证处理指南是最新的)》发布于: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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