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更低生活保障边际人口确定办法

之一章 一般规定

之一条 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低保边缘人群(以下简称低保边缘人群)认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河南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03号) *** 洛阳市委办公室、洛阳市人民 *** 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洛办[2022]19号) 1)等有关规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边缘低保人口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2)动态管理、准确识别;

(三)优化服务,让群众高效便捷;

(四)公开、公平、公正、可信。

第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边缘化人口认定总体工作。 乡(街道)受县级 *** 委托,负责边缘人口认定的受理、审核、确认、公示和信息数据录入等工作。 乡(街道)人民 *** 主要负责同志是边缘化人群认定的之一责任人。

村(居)委会负责协助识别困难群众,主动告知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变化。 村(居)委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城乡边缘人群识别资料收集,帮助有困难的困难家庭提交申请。用于识别。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社会救助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和规定,对低保边缘人口提供相应的社会救助,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帮助。援助措施。

第二章 资格

第五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刚性支出是认定边缘化人口的四项基本条件。

第六条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居住证)的居民,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本市更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高于同期低保标准的1.5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边缘化人口可以申请低保。

同居家庭成员及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界定按照《洛阳市民政局等十九部门关于印发《洛阳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洛阳[2022]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低保边缘人口一般以家庭为单位。 申请人家庭确定同居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持有居住证的,可到居住地申请。 申请低保的边缘人口; 实行网上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边缘化人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的书面说明,信息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有效,所申请的家庭及其法律支持、支持和支持。 家庭财务状况查询核实授权书。

乡(街道)应当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其立即补齐全部材料; 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 *** 服务平台或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查询获得的相关材料,不再需要重复提交。

第八条 同居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之一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共同居住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 ,任何家庭成员均可向户籍地或者常住地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边缘化人口的审核确认和资金分配。 其他有关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领取本市居住证并在居住证户口所在地长期居住,人均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更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并由户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证签发的家庭。不享受更低生活保障人口边际待遇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享受居住地的低保人口边际待遇。 取得居住证但有其他家庭成员不在本市的,不纳入低保边缘人群。

第十条 同居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申请。 申请委托的,应当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

乡(街道)、村(居)委会要建立主动发现机制。 如果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尚未申请低保,应主动告知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申请低保的与边缘人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家庭经济状况授权核查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二条 已受理低保的边缘人群申请,同居家庭成员与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由乡(街道)分别登记备案。

“办理人员”是指县级人民 *** 民政部门、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参与具体办理,负责受理、审核(含家庭经济事务)的工作人员。边缘人群状况调查)、确认等事项。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具体范围和核算方法参照《洛阳市民政局等19部门印发的《洛阳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暂行)》(洛民[2022]1号)执行。

第十四条 乡(街道)应当自受理边缘化人口低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取、信息核实、支出估算等方式进行。

对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县级民政部门和经常居住地的乡(街道)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和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1)入户调查。 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以及衣食住行等实际生活情况。 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家庭成员签字。

(二)邻里走访。 调查人员走访申请人家庭所在村(居)委会、社区或单位,了解其家庭经济、实际生活就业情况等。

(3) 索取证明书。 侦查人员通过信函等方式向有关单位和部门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四)信息核实。 乡(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进行核查,对申请人申报的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意见。

(5) 支出预测。 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是根据申请人的家庭支出来估算的。

(六)其他调查方法。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可以通过 *** 、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程序。

第十五条 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镇(街道)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的镇(街道)办理户口登记。调查核实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乡(街道)对不符合条件的边缘人口的申请,应当及时通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乡(街道)应当组织审查。

第五章 审核与确认

第十七条 乡(街道)应当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对确定为低保边缘人口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无需进行民主评审,5个工作日内确认批准。 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组织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进行民主审查。 调查或者民主审查结束后,乡(街道)应当重新提出审查意见,并重新向社会公布。

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申请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收到实名投诉、举报的低保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进行入户调查。

对于新确认的边缘化人口,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其建立完整档案,及时录入边缘化人口数据库,并与申请和调查核实一并列出经调查核实后确认的边缘化人口名单。其他相关材料报县级人民 *** 民政部门备案。 通过申请人所在地村(社区)乡镇人民 *** 予以公告。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 *** 民政部门各保留边缘低保人口档案一份。

第十八条 乡(街道)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或者批准,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低保边缘人口审核确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乡(街道)应当按照规定在边缘化人口居住的村(社区)长期公示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人数、参保金额、监督举报 *** 等信息。信息(艾滋病患者、未成年人等需要保密的对象除外),不相关信息不得泄露。 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财务账户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当去标识化或删除。 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同步网上公示,实现网上公示与线下公示联动核查。 网上披露应严格审核,避免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泄露。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及时发放救助补助资金。 低保边缘人群各类救助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分配,通过“一卡通”制度或机构直接划入边缘人群账户金融机构,确保资金划拨安全、及时、快捷。

第二十二条 未经受理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查确认等程序,任何家庭和个人不得直接纳入低保边缘人口。

第二十三条 领取更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申请领取更低生活保障金: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患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认定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人员(重大疾病范围参照《河南省调整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限额的通知》执行)省》(渝社报[2018]22号);

(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同居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边缘化人口审核确认的,县级民政部门、乡(街道)可以终止审核确认。

第二十五条 低保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街道)。 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边缘化人群纳入低保和特困范围。

第二十六条 乡(街道)应当对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年度审查和定期检查。 发现低保人口可能不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经核实后,依法终止相应救助。

第二十七条 乡(街道)决定终止相应救助的,应当符合法定理由和规定程序; 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边缘化人口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健全相关监督检查制度。 对乡镇(街道)新确定的低保边缘人口,应在次月进行抽查督导,抽查率不低于30%。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乡(区)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投诉,接受社会和公众对更低生活保障核实确认情况的监督。津贴。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乡(区)民政部门应当对收到的实名举报一一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处理结果按照《举报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反馈举报人。信件和 *** ”。

第三十一条:低安全边缘对象迁移。 低保边缘人口搬迁时(本科及以下在校学生除外),由县级民政部门出具《低保边缘人口迁移证明》。低保”,办理相关手续并组织交接; 在本市县内搬迁时,由搬迁地县级民政部门收回领取更低生活保障的边缘人口证明,并核发《低保边缘人口迁移证明》。低保”,到搬迁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接待手续。 接收地低保经办机构必须会同搬迁地配合,对搬迁低保对象家庭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根据情况办理继续或停止发放低保手续。验证结果。

第三十二条 低保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对坚持公示、认真履行职责,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或者领取低保的边缘群体家属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办理低保边缘人口。 通过网上审核确定的边缘化低保对象,不再走线下办理流程。 网上审核确认与线下具有同等效力,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边缘人群低保申请书及授权书.docx

2.申请更低生活保障的边缘人口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docx

3.边缘更低生活保障人口入户调查表.docx

4、边缘人群更低生活保障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docx

5、新增边缘化人口低保对象审核确认通知.docx

6、边缘人口低保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docx

7.更低生活保障边际人口审核确认表.docx

8.关于停止享受边缘人群更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通知.docx

9.更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对象动态管理记录表.docx

10.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化人群名单公示表.docx

11、申请家庭财务状况信息核实报告.docx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作者:admin,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天心神途传奇手游发布网

原文地址:《洛阳市更低生活保障边际人口认定指引(什么是洛阳市更低生活保障边际人口认定指引)》发布于:2024-01-13

发表评论

表情:
验证码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51人围观)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