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低保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 *** 提出书面申请。 村(居)民委员会受申请人委托,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 *** 提出低保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非农业户口居民可以申请领取城镇低保。 农业户口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同居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可以根据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

(2) 验收。 乡镇 *** 应当切实履行受理职责,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明显不符合条件的,我们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作出说明。 初步认定申请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需材料。

(三)调查。 乡镇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实、入户调查、走访、 *** 等方式,对低保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

(4)评论。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完成后,乡级 *** 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在5个工作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审查。申请人的家庭财务状况调查结果。 评论。

(5)审查。 乡镇人民 *** 是低保申请的审核主体。 应根据信息核实、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更低生活保障提出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委会成立委员会。 村(居)务公示栏公布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计结果,公示期7天。

(6) 批准。 县级民政部门是低保申请的审批主体,应当自收到乡镇 *** 申报的审批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 *** 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拟核定低保的,须通过乡镇 *** 、村(居)委会、村委会设立的政务公开栏提交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参保金额等信息。 (驻地)事务公开栏、政务大厅。 通过电子屏幕等场所、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发放低保,低保自批准之日次月起发放。 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并将批准的申请重新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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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洛阳市城乡低保申请详细流程洛阳市低保申请条件。》发布于: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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