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廉租住房精细化管理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财政部门制定,由市 *** 向社会公布。 租金标准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动态调整。
廉租住房实行年检和退出机制。 市住房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区住房保障、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 *** 等单位,对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租金实物发放后进行年度检查。
对年检不合格的申请家庭实行退出机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住房保障、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 *** 等单位负责落实。
廉租住房家庭住房条件改善,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主动退出租赁的廉租住房; 对退出廉租住房有困难的家庭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执行市场租金标准。
对经济好转、不再属于低收入范围的家庭,应及时申报并退出租赁廉租住房;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将其租赁的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同时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退出后生活困难的,可以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继续租赁、过渡,但需重新办理相关租赁手续。 过渡期一般不超过2年。
人口、收入、住房面积等条件发生变化或有特殊情况的家庭,在退出现有租金保障一年后,可再次申请租金分配。
廉租房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未签订租赁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入住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廉租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返还廉租住房:
(一)出借、转租或者改变租赁的廉租房用途;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居住所租用的廉租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拖欠廉租住房租金超过6个月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温馨提示
1.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 *** 将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申请人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2.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 已注册但尚未收到保证金的,其注册将被取消; 对已经领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退还已领取的廉租住房保障金。 租赁住房补贴,或以实物租金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市场租金价格缴纳退出前租金; 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3.住房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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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镇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标准(镇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标准为最新)》发布于: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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