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常态化申请者
只针对本市优先、适当优先、单独分配且申请日前三年内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家庭。 具体来说,它们包括:
(1) 优先情况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优先分配。 其中,低保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当与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成员完全一致。
(2) 适当的优先情况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困难家庭,在候补时予以适当优先考虑:
1. 孤独的老人;
2.申请人家庭成员有残疾、优抚对象、受到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和特殊贡献表彰的人员(含无偿献血金质奖章获得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省级以上时代模范、福建省模范)、道德模范)、劳动模范称号;
3、家属有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以上功绩的;
4、国家规定应当优先考虑的其他情形。 国家规定的其他优先情形,具体包括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优先情形。 目前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对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给予适当优先考虑。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役军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他优惠 对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家庭,给予适当优先分配。
(三)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子女三人及以上的申请家庭,且共同申请人不少于三人的,适当优先考虑。
(3) 单列情况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分配:
1、居住在危房的;
2.居住在已退出的华侨房、信托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3.居住在确定的拆迁范围内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房屋的。
(四)低收入家庭
申请日前三年内被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申请人家庭,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完全一致。民政部门可以直接纳入受理范围,但需进行住房选择和分配。 不会给予优先权、适当优先权或单独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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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厦门保障性租赁住房常规申请目标 厦门保障性租赁住房5月8日结果》发布于: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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