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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家庭是指父母、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 申请人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市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小于24.42平方米(含),且不享受其他经济适用住房。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具有民政系统出具的城镇低收入家庭证明或街道办事处(乡镇 *** )出具的城镇低收入家庭证明。

2.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1、城镇中层以下家庭收入线为3365.67元/人/月;

2、家庭财产不超过14.4万元。

3、新就业无住房职工

1、城镇户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或非城镇户籍本科以上毕业生,毕业不满5年;

2.在城镇地区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1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持有城镇营业执照并从事生产经营1年以上; ETC。;

3、家庭财产不超过14.4万元。

4、稳定就业的农民工

1.在城镇稳定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1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持有城镇营业执照并从事生产经营1年以上; ETC。;

2、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3365.67元/月;

3、家庭财产不超过14.4万元。

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名下拥有价值14.4万元以上的车辆(以购车发票为准);

2、有您名下的工商注册信息,注册资本14.4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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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宝鸡市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条件是什么? 宝鸡市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条件是什么?》发布于: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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