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如需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盘龙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续租申请。 经审查仍符合担保条件的,应当续订租赁合同; 经审查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当合理安排搬迁期限,搬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搬迁期间,按照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搬迁期限届满公共租赁住房未腾出,且承租人无其他住房的,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承租人还有其他住房的,盘龙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搬出。 回归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期未满但承租人主动提前解除担保的,可向盘龙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作业管理
(一) *** 在盘龙新区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盘龙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分配。
(二)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下列人员或家庭优先考虑:
1.军队抚恤优待人员、病残军人;
2、见义勇为者家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属;
3.城镇残疾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4、本市优秀青年志愿者和归侨家属。
(三)申请人应在收到盘龙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入住通知后15日内,到指定地点选房并签订《盘龙新区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申请人未按时选房、签订租赁合同,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再受理。
(四)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合理使用房屋,只能用于自住。 不得出借、转租、闲置,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承租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煤气、物业管理等必要费用。
承租人应当爱护、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装修房屋。 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理或赔偿。 确需装修的,必须征得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 退房时不得拆卸或损坏装修设施,且不补偿装修费用。
(五) *** 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其居住地90%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与 *** 共享产权。 共有期间, *** 财产部分不收取租金。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不得提供租赁、转租、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等经纪服务。 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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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宝鸡盘龙新区公租房续租如何办理(宝鸡盘龙新区公租房续租如何办理房产证)》发布于: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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