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一)统一政策标准。
1.统一保险范围和对象。 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单一保险类别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对符合条件的上述各类参保人员,其工伤保险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名单或者参保人员增减名单之日起生效。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逐项参加工伤保险,严格执行“先参保、后开工”制度和动态实名管理。
2.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 坚持以支出定收入、收支平衡的原则,完善基准利率和利率浮动调控机制。 2024年1月1日起,全省一至八类工业基准税率按国家标准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 省级协调前,各地执行的基准费率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费率执行; 省级协调前,各地执行的基准利率低于上述标准的,统一执行上述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基准费率暂无统一要求。 2024年省级统筹实施后,将酌情适时调整。全省统一调整前,各地要合理确定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基准费率,确保均衡。基金收入和支出。 资金收支缺口较大的地区,可申请提高当地基准利率。 当全省基金支付能力低于9至12个月支付水平时,可采取及时调整基准利率等措施。 费率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参保人员每月支付工资,每月支付工资按照参保人员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 参保人员新参加劳动力、再就业、新设立用人单位的,当年支付的月工资按照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保险费工资上下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政策执行。
3.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认定标准。 全省统一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相关管理办法,统一裁量标准。 加大指导监督力度,探索工伤鉴定实时在线监督和劳动能力智能辅助鉴定,建立疑难案件会诊联动机制。 推动工伤鉴定调查、劳动能力鉴定异地委托合作。 鼓励各地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助做好工伤鉴定调查、处理服务等辅助工作。
4.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住院或恢复期间外出治疗或康复所需的伙食补贴、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的支付标准严格按照《浙江省工伤补助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伤害保险条例”。 全省统一辅助器具配置范围和标准,相关范围和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工伤保险待遇按照统筹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统一按照本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职工加权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前一年。 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收入分配特点,对难以作为计算缴纳依据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应适当采用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称为计算和支付的基础。
(二)统一资金管理制度。
1.统一资金收支管理。 省基金收入全部划入省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财政专户)。 各级税务部门按月征收工伤保险费,缴入省国库。 省财政部门负责定期划入省财政专户。 其中,宁波市按月征收的资金于当月20日前划入省财政专户。 ; 利息收入和其他项目收入由市、县财政部门定期划入省级财政专户。 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伤保险待遇等支出支出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计划,并报按月向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省支出计划进行初步审核汇总,报省财政厅审核。 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拨入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账户,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划入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账户。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列支。 当市、县突发大额支出或者支出账户预计余额不足以支出时,可以提出紧急请求申请。
2、统一管理累计资金余额。 市县资金累计结余由省统一分配管理,地方 *** 不得擅自使用。 2023年底,市、县基金支出账户可按不超过上一年度月均支出5%的比例预留流动资金(金额不足100万元的,可预留100万元) )。 基金累计余额扣除流动资金后,全额划入省级财政专户,定期存款到期后及时划入省级财政专户。 省级余额不足支付时,从市、县未支付余额中按等比例划拨资金支付。 各市、县要清理基金中的临时缴费、临时征收和借入资金。 2023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清理工作的,市、县将负责继续追偿或赔付。 按照统一安排,对实施省级统筹前的市县资金累计余额进行核查。 自2024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省级基金调整制度,不再保留省级调整资金,剩余资金全部纳入省级基金。
3、统一资金预算管理。 坚持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基金收支预算。 自2024预算年度起,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编制。 省财政厅审查并编制省基金预算。 基金收入预算由省社会保险机构、省税务局共同编制。 。 预算草案报省人民 *** ,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规范预算编制方法,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伤保险政策调整、基金支出项目和标准、历年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参保扩容和基金征收、基金结余等因素,等,合理确定收支预算。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每年根据基金预算和企业实际工作情况,下发参保扩容和基金收缴计划。每个地区。 加强基金收支监督管理,压实市县 *** 主体责任,严格规范收支项目、标准和范围,严禁违规调整支出项目或者扩大支出范围,确保资金到位,支出合规。 落实全面推行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监督等实行全流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完善工伤预防费预算管理。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将工伤预防费纳入下一年度基金支出预算。 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部门等单位另行制定。
(三)统一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
1、统一管理服务。 进一步理顺工伤保险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快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业务办理流程一体化。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办理流程和服务代理协议文本,实现全省服务项目、标准、流程的统一标准化。 加强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专业人员。 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搭建线上线下多元化服务平台,大力推广线上、移动服务,提高办理服务质量和便捷性。
2.统一的信息系统。 完善适应全省统筹的省级集中信息系统,支持全省全流程业务办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及时反馈地方收支数据,实现业务办理和资金财务监管数字化。 加强工伤医疗管理,加快实施工伤医疗费用网上结算和智能监控,积极推进“工伤”全流程改革和智能化处理,强化工伤医疗费用应用。工伤保险领域的社会保障卡。 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积极推进工伤保险数据分析应用,全面提升工伤保险精细化管理水平。
(四)强化风险防控。
1.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加强政策、办理、信息、监管四位一体的资金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加强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管理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认定、福利申领发放等工伤预防,全链条防控延伸至服务机构等领域。 加强资金安全监管,特别是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应保不保、动态实名制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加大核查整改力度,实现监管有效精准。 防范职务犯罪和保险诈骗,化解资金安全风险。 严格执行社保基金信息报告制度,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内控管理。 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坚持岗位不相容原则,确保岗位权责明确、相互制约。 参与初审、审查、高风险业务审查的人员不得相互 *** 。 禁止一人兼任多项工作,禁止一人兼任多个岗位。 完善信息系统防控功能,严格控制系统权限,加强策略规则和逻辑规则验证,实现业务运行全流程管控。 加大数据审核力度,加强跨部门、跨保险数据筛选比对,强化资金风险预警。
(五)强化责任落实。
1.建立责任分担机制。 省 *** 承担全省基金管理和待遇发放主体责任,市、县 *** 负责保险扩容、基金收缴、费率浮动调整、按时足额发放待遇等工作。工伤预防与康复、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经济管理。 负责劳动管理服务、资金监管、资金落实等工作,切实保障工伤鉴定调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 坚持分级负责、合理分担原则,综合考虑地方基金收支、工伤等因素,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责任分担机制。 责任分担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2、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按照“资金在上,管理在下”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重点关注参保扩容、基金收支、福利发放、工伤认定、对工作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和处置、服务、经费监管等进行考核评价。坚持结果导向,加强结果运用,把考核评价结果与责任共担挂钩。 绩效考核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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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浙江省关于全省全面推行工伤保险的意见主要内容》发布于: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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