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工作证明、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等劳动者证言等证据,认定其实际劳动关系。
1. 员工发生工伤时未参保,事后补缴的,是否还能享受待遇?
1、工伤职工经认定后,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缴纳。 成本。
2、同时,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条例》第四十三条之一款、第三款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参加工伤保险并予以补足。 缴纳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自违约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缴纳的,处欠缴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应缴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新增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
3、关于“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明确,“新发生的费用”是指工作用人单位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之前发生的工伤。 、参加工伤保险后产生的新费用。
2、职工同时受两个用人单位聘用,发生工伤的,由哪个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实施第九条规定,职工(含非全日制职工)同时受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聘用的,每个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分别为员工缴纳相关工伤保险费。 。
2、职工因工受伤的,由职工受伤时所在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申请工伤认定是否需要用人单位同意?
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自工伤认定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协调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事故伤害日期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日期。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同时,《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函[2004]256号)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申请时,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涉伤认定,劳动者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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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咸阳员工受伤后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发布于: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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