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 *** 关于进一步完善贵阳市、贵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住府发[2023]27号
各区、市、县人民 *** ,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 *** 各工作部门,各市直机构各市属企业,贵安新区各工作部门、单位,直辖区乡镇、街道:
为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强省会”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相互促进,扎实促进共同富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人民 *** 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州省农村居民住房和城乡居民收入管理办法》(黔府发[2014]20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总局的实施意见》税务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千人社发[2019]23号)规定,结合贵阳市、贵安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如下:
1. 保险范围
贵阳市、贵安市年满16周岁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均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居住地保险。
2、募集资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贴和 *** 补贴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根据省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缴费标准为:100元(仅适用于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 3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共10个级别。 被保险人自主选择保险级别并每年缴纳保费。 缴费等级标准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补缴时,按照缴费等级政策进行补缴。
(二)集体补贴
符合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村委会民主确定。 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金。 补贴资金数额不得超过年度更高支付标准。
(三) *** 补助
1、基本养老金。 *** 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2、个人缴费补贴。 对按年缴费的城乡居民, *** 按参保缴费人当年选择缴费档次的10%给予补助。 参保人退缴或未缴纳年费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对缴费100元的特殊困难群体,保留30元的缴费补贴政策。
3、对缴费困难群体给予补贴。 *** 对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乡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贫困。
3. 建立个人账户
*** 为每位参保人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终身记录,个人缴费、 *** 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以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信用至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蓄金额按照国家规定计算利息。
4、利益确定和调整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缴纳。
(一)基本养老金
贵阳、贵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中央和省级基本养老金更低标准和贵阳、贵安市附加基本养老金组成,适当倾斜城乡老年参保居民和贵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65岁及以上的军队退休人员。
提高老年人基本养老金水平。 按照省政策规定,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自满10周岁次月起,每月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
提高军队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且年满60周岁的军队退休人员,每服兵役满1年,贵阳贵安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0元。 年份按1年计算。
根据国家和省要求以及经济发展、物价变化等情况,适时适当提高贵阳、贵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水平。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按个人账户存款总额(包括全部个人缴费、集体补贴、 *** 缴费补贴)除以计算缴费系数确定。 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将依法继承。
5. 领取福利的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是指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 *** 规定的退休待遇的人员。退休生活费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自行申领福利后,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
(一)实行新农保、城镇居民保险制度时年满60周岁的,按月领取中央和省级人民 *** 规定的基本养老金。 还可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领取中央和省、市 *** 规定的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实行新农保、城镇居民保险制度时年龄在4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人员,应按年缴纳保险费。 申请养老金待遇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15年,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实行新农保、城镇居民保险制度时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按年缴费,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时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 如果付款中断,您可以退款。
六、完善激励机制
完善贵阳、贵安基本养老激励机制,引导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多缴费、多缴费期限更长,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待遇水平。
(一)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贵阳贵安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二)累计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上,年平均缴费水平600元及以上的,每月按年平均缴费水平3%加发贵阳贵安基础养老金。
今后,贵阳贵安基本养老金附加发放标准将根据国家和全省公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适时调整。
7.丧葬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并向遗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1000元。
八、筹集财政补贴资金
(一)中央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文件规定由中央全额承担。
(二)省级基本养老金和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按照省级文件规定,由省、市、区(市、县)财政按7:1:2的比例共享。 贵安新区由省财政和新区财政按7:3的比例共享。
(三)贵阳贵安市新增基本养老金和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由贵安新区、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全额承担; 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丰县由市、县(市)财政承担各50%。
(四)重度残疾人缴纳资金由贵安新区及各区(市、县)财政全额承担。 除省 *** 承担的30元外,贵安新区、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武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均由省 *** 负责缴纳资金。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丰县县(市)财政各承担10元。
(五)根据省级文件,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由省、市、区(市、县)财政按三分之一的比例共享。 贵安新区由省和新区财政按三分之一、三分之一、三分之二的比例分配。
九、基金管理与监督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入和支出两条线管理。 它们分开保存并独立核算。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冒领资金。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完善内部控制、社会保障审计和资金监管制度,对资金征收、划拨、发放、储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 *** 息,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有关部门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虚假申报、挪用公款、 *** 等违纪违法行为。
十、加强组织保障和政策宣传
各级人民 *** 负责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 *** 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政策。 要认真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全面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易于群众接受的方式,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与参加保险,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 *** 关于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的意见》(住府发[2014]40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同时。 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202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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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布于: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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