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城镇独生子女家长奖励扶持制度的通知

一、奖励及帮扶对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持对象为个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本省户籍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的原省城镇居民;

(二)未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规定生育,目前有一个孩子或者孩子死亡而无子女;

(3) 60岁或以上;

(四)未享受其他省(区、市)同类奖励救助、国家计划生育专项救助、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救助的。

奖励扶持对象的确定程序和具体政策说明由省卫生计生委制定。

二、奖励及支持标准

(一)城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持标准参照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持标准执行。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城镇60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补贴,直至死亡。

(二)实施城镇更低生活保障、养老等惠民政策时,奖励和补贴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三、奖励及扶持资金来源

奖励扶持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按基本标准的60%、20%、20%比例承担; 直接财政管理县由省、县财政分别按80%和20%的比例承担。

4.奖励和补贴的发放

奖励补贴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确定的金融机构统一发放,每年发放一次。 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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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家长奖励扶持制度》发布于: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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