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资助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学生的办法
之一章 一般规定
之一条 为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鼓励大学生积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征兵质量,国家对应征入伍的大学生给予补助在军队服义务兵役,退休后自愿重返学校的人。 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大学生的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大学生入伍时给予的一次性补偿或者国家助学贷款对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国家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在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进行补偿;在义务教育阶段前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服兵役(含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考入高等学校的新生),服兵役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者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返校或者入学的;国家将免除你的学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经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公办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高等教育机构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大学)。教育教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专科生(含高职院校)、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在校生、新生以及在校普通学生。成人学院和大学。 本学院(高职)面向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新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下列高等学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免收一切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托生、国防生;
(三)其他不参加义务兵役而参军的学生。
第五条 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国家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标准及年份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偿还和免学费标准,本科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报销金额以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和还清前应计利息,下同)为准较高者予以执行、赔偿或者按事实赔偿。 退休返校后学费减免金额以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为准。 超过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补偿或减少。
获得学费补偿的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如果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将退还给学生。
第七条 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大学生应征入伍后,不再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条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偿还和免学费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习年限计算。 以入伍时间为依据,入伍前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偿还年限; 退休返校后应完成国家规定的学习年限的剩余期限为免学费年限。 ; 复学后攻读高级学历不属于学费减免范围。
毕业生大专升学、连续学士、硕士、中等职业学校升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按照分别具有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的学习任务。 学习时间的计算。
专科升学或学士硕士连续学习并在专科或本科学习期间应征入伍的,按实际学习时间补贴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 本科、硕士阶段应征入伍的,按照本科学习时间计算。 或者计算攻读硕士学位的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偿还。 在专科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贴或国家助学贷款报销范围。 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学费补贴或国家助学贷款偿还年限按照在高职学校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大学生申请国家资助服义务兵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入伍的大学生登录大学生招生登记系统,填写并打印《入伍大学生学费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补助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要求在线提交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还须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署的一次性还贷计划。
(二)学校相关部门在《申请表》中确认对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学生原籍地有信用助学贷款的,学校应联系贷款人)经办银行或贷款办理地县级助学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核实无误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留存一份,并将一份副本退还给学生。
(三)学生报名参军时,应当向应征入伍的县级人民 *** 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公室)提交《申请表》。 学生入伍体检合格并获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公室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退还学生。
(4)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至原所在院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条 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录取通知书》后,对内容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提供学费补偿或国家资助。 学生贷款偿还。
对于申请校园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学校将根据还款计划向银行一次性偿还校园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寄送银行开具的还款单给学生或其父母。 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将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入学前已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申请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学校按规定向银行一次性偿还信用助学贷款本息。学生签署的还款计划,否则学校将一次性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 报销资金汇至办理助学贷款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偿还银行; 学校或县级助学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还贷单据发送给学生或其他学生。 家长、县级助学管理机构还应当将还贷单据副本发送给学生所在院校。参加。 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将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一条 学生退伍后自愿返校的,应当在学校注册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 填写并提交《大学生退学返校学费减免申请表》及退出现役证明复印件。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及时审核并确定学生的申请资格。 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签订新的还款计划,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剩余部分。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原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本人应当按照原还款协议继续偿还贷款。 学生本人应当依据借款合同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 凭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补偿资金。
第四章 资金配置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国家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国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经费对地方(以下简称地方高校)的经费由中央财政划拨给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国家资助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地方高校学生经费,实行“当年预拨,次年实际结算”的办法。 每年5月底前,中央财政部门清算各省上年实际所需经费,根据上年实际支出金额,提前向各省下达本年度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高校拨付经费。 各相关高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支付资助资金,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
第十七条 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应当将本年度应征服义务兵役大学生国家经费使用情况报国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地方高校应将本年度应征服义务兵役大学生国家经费使用情况向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告; 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核实后,于每年11月份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告。 15日前报国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地方财政、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资助的大学生服义务兵役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检查和监督。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者截留、挪用、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对因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原因退伍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不得申请减免学费。 各省(区、市)人民 *** 征兵办公室要及时将回国留学人员姓名、就读院校、退学原因等情况报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收到退费后及时处理,并根据学生原就读大学所属院校进行通知。 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被军队遣返、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原居住地,已补偿的学费或已报销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追缴。学生居住地及同级人民 *** 招生办公室; 学生返回原就读学校的,已补偿的学费或者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学校和退役军人安置地县级人民 *** 招生办公室追缴。 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应在收回资金后10日内归集并上缴国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收回的资金将按规定用作下一学年的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偿还资金。
第二十条 学生因部队人数减少、国家建设需要、因战伤残、因病不适宜继续服役、军队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伍。家人等。有资格获得援助。 因其他原因非正常退休的学生的资助资格,由学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招生办公室会同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同一水平。
第二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 *** 征兵机构和高等学校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和要求认真审核应征入伍的大学生的入伍和资助资格,不得弄虚作假。 。 对符合应征入伍条件的高校学生,学校要及时办理资助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4月20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部印发《入伍义务兵役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 2011年10月19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部印发《入伍服兵役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补贴暂行办法》 (财教[2011]5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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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2024年莆田学院学生入伍补贴政策莆田学院2020年》发布于: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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