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 *** 、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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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诉讼离婚判离的标准(诉讼离婚判离的法律依据)》发布于:202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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