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一起诈骗案件引起了轰动,几名被害人在 *** 平台上斥巨资36万购买了“活体葫芦娃”,店家广告称葫芦娃可以陪聊天解闷儿,还可以给老人做饭,带孩子。

然而被害人收到货之后却发现是空箱子,便质问店家为何,店家回复:

“你买的是六娃,它隐身了,所以看不到!”

男子一气之下报警举报店家诈骗,最终店家被立案侦查,事实证据充分,案件逻辑清晰,终以诈骗罪落网。

这起“诈骗案”,放眼整个诈骗界都可谓“炸裂”,受骗原因奇葩,被骗走的金额更是巨款,苦研诈骗手法的诈骗犯们看了都会沉默,故该案一出就引起了热议。

不过网友对此事真假表示存疑,许多人都看一乐,纷纷发言调侃“受害人”太傻,葫芦娃好可怜,称“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现在的商人也太无良了!”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不久之后,一张名为“刑事终结侦查报告”的文件截图被传到了网上,这下许多网友们都信了,因为报告之中写的有鼻子有眼儿,发布截图的人还表示公安机关已经对店主进行了处理。

此侦查报告一出,此事的热度达到了顶峰,有记者开始在相关平台搜索“活体葫芦娃”的信息,发现确有许多店家在出售葫芦娃,但其基本为陪聊天、陪解闷的服务,并非是真的诱导购买活体葫芦娃,和涉嫌诈骗的店铺有所不同。

不过在侦查报告贴出以后,这些店铺就逐渐消失,也许是因为害怕涉嫌诈骗从而闻风而逃。许多网友虽不相信有这么傻的人,但文件截图一出,也开始半信半疑起来。

然而,这件事情大概率是网友恶搞的,虽存在此现象,但并没有被诈骗36万的案件事实,这份侦查报告应当是网友自拟恶搞而来,不过报告中的细节值得一看!

众所周知,现在许多骗子喜欢冒充公安局、检察院与法院对老年人或者年轻人进行诈骗,主打的就是一个“吓唬”,用立案调查、逮捕、拘留、强制执行等编造的内容来使受害人陷入恐慌,从而缺乏判断能力。

有的还直接发来侦查报告、起诉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着实真假难辨,有些心理素质不太好的朋友就会落入骗子的圈套,而看懂侦查报告中的这些细节,可能就会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

公安机关为“侦查”非“审查”

网友在贴出本文件截图之时,表示这是公安局的“侦查终结报告”,证明这份文件为警方制定的,但侦查报告并非公开文件,所以其怎么流传到网上就有所可疑。

另外最重要的一点是该文件用了“依法审查查明”的表述,此表述只能用在检察院与法院的文件之中,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公安机关承担的是刑事侦查职能,刑罚执行职能,换句话说就是承担着抓罪犯和惩罚罪犯的责任。

所以在公安机关的文件之中,应该出现的名词为侦查而并非为审查,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分子之后需要对其进行“讯问”,做这份文件恶搞的网友也许将讯问的过程当作了审查,其实两者完全不同。

讯问是在收集犯罪证据,而审查是对犯罪证据和事实进行审理,前者属于公安机关的侦查内容,后者则属于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法院审查判案的内容。

既然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文件,为何会出现审查查明四字?从文书规范上来看,此文书为恶搞,这也提醒遭遇冒充公安局进行诈骗的人们,仔细看看骗子发来的文件,其中有没有这样的错误。

是“犯罪嫌疑人”而非“被告人”

除了审查表述错误以外,文中使用了“被告人”的称呼葫芦娃,该词不应该出现在公安机关的侦查文件之中,因为还未提交检察院对其进行起诉,此时的称呼应该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称呼将变为“被告人”,在法院审理阶段,称呼也为“被告人”。

所以这份文书有两处明显的错误来表明其并非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文件,其更像是“刑事起诉书”。若是有骗子冒充公安局打来 *** ,或者发送文件,将你称为“被告人”,那大可不必惊慌,及时报警进行核实。

前后行文逻辑错误

如果把这份文件截图视作“刑事起诉书”的话也许会更加合理,文件开头为“已告知被告人有委托辩护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之一次被讯问时就有权委托辩护人,所以该表示可以发生在整个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之后文中使用的又是“被告人”一词,整体来看更可能是检察院的文件,处于检察院提起诉讼的阶段。

然而在文章最后,表示“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部分属于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的部分,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

该句话没有和其他内容相衔接,独立成句,更像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文件,若要为刑事诉讼书的话,此句应该是表明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良好,应做为酌情的量刑条件,那么此句之后也许会有检察院提出的建议量刑标准,或者对其正向的描述。

所以,该文件的上下行文出现了矛盾,既像刑事起诉书,也像是侦查文件,但这种现象大概率在实践之中不会出现。

如若真出现此事,可以认定为诈骗吗?

根据下图,我们能看出这些店铺的介绍之中信誓旦旦地表示“葫芦娃”是活的,而在买家买后又称为六娃隐身看不见,此行为完全是欺骗钱财的行为,能认定为诈骗吗?

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是通过伪造、欺骗等方式造成他人认知错误,从而自愿处分财产,将财产转移给犯罪人。

所以,本案应当被认定为犯罪,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购买葫芦娃的当事人也许根本就不相信,而是满足好奇心,出售“活体葫芦娃”的卖家也可能根本就没有想到有人会购买,所以其可能根本不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

但是,如果在买家购买葫芦娃时,卖家一直进行引导和欺骗,以“活体葫芦娃”为幌子不断地保证来使得买家产生认知失误,而且买家真的相信有“活体葫芦娃”的话,必定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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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男子36万买“葫芦娃”未收到货,店家称六娃隐身看不到,真假?》发布于:202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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