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即将到来的

榆林市消费者委员会公布2023

榆林市消费者 *** 十大典型案例

提醒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

注意排雷,避免坑

案例一:

去无资质美发店做医美导致毁容

2020年11月3日,许某到北流市一家理发店理发,经余某推荐,支付12300元,余某、窦某为其填充左侧太阳穴、鼻唇沟、泪沟等部位,并去除眼底皱纹。随后,许某在该店接受双眼皮扩宽手术和注射填充。2022年3月19日,许某做完最后一次加固填充和双眼皮埋线后,头部和面部肿胀疼痛,直至一只眼睛完全睁不开。于是许某到医院治疗,恢复受损的面部。

在此期间,徐某举报该店非法行医。北流市卫生健康局监督检查发现,该发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徐某左侧面瘫,经鉴定为10级残疾。该局将材料移交给北流市公安局。北流市公安局认为,发廊致徐某左侧面瘫不属于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故不予立案。随后,徐某起诉法院要求赔偿。2023年5月4日,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余某、窦某退还徐某整容费用12300元美发店被罚9万,赔偿各种损失共计90711.57元。 李某、余某、窦某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许某仅提供面部、手部抗皱、美白等一般生活美容项目,不属于医疗美容服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3年9月6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消费提示:医疗美容是一项专业的医疗活动,相应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关资质,消费者一定要到正规机构进行医疗美容,小心不要美了反而毁容了。

案例 2:

非法使用硫磺熏蒸食品

罚款1.3万元

袁某华在博白县博白镇茅江村开设五指桃加工厂,不仅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还在加工过程中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硫磺进行熏制,熏制后的五指桃已销售一空。2023年4月6日,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违法行为,立即联系博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抽样检测。经榆林检验检测院检验,送检的“五指桃”检验不合格。2023年6月6日,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与博白县市场监管局召开联席会议协商并达成协商意见:对袁某华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采取相应行政措施; 加强对他的监督检查,杜绝再次发生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博白县市场监管局督促袁某华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五指桃采取召回措施,并对袁某华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销售五指桃100公斤违法所得2800元,并处罚款1.3万元。

消费提示: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五指桃不属于硫磺作为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的范围。但在五指桃加工过程中,不法商家经常违法使用硫磺作为熏蒸添加剂。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抽检过程中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密切配合,通过诉前会商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督促市场主体依法经营,维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案例三:

电梯公司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罚款1.8万元

2023年9月1日,玉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人员对玉州区大南路某广西电梯有限公司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未按照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维修。

经查,当事人为榆林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维护的一部电梯(电梯登记证号:桂,产品/厂号:)在2022年8月19日的定期检验中未通过,因此电梯轿厢未粘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但当事人在2022年9月至10月期间仍在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中的“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固定在轿厢内显著位置”一栏中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以1.8万元罚款。

消费提示:电梯是市民最常用的交通工具之一,目前全市在用电梯已超过1.3万台,且在用电梯数量还在不断增加。市民乘坐电梯时,一定要查看电梯内是否有检修合格证,是否有有效使用标识,标识是否张贴在电梯内显著位置,如无,请立即举报。

案例四:

加油站误加混合油引发消费纠纷

2023年11月25日,一名市民在某加油站加了92号汽油,加完油后发现车辆冒烟,于是开车前往检查,发现加油站加错了油。联系加油站后,加油站承认是误加了0号柴油,并负责对车辆进行维修。然而维修当天,该市民开车回家时发现发动机或变速箱有异响。第二天,该市民再次将车送去维修,但加油站称之一次维修时已经修好了,发动机异响是否加错油需要核实。2023年12月4日17时46分,加油站告知,发动机异响并非加错油导致,且不承担此次维修费用。该市民认为加油站推卸责任,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经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加油站同意一次性赔偿投诉人修理费、工伤赔偿、运输费共计6049元。

消费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提高服务质量。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应当妥善保存消费凭证,以便日后 *** 。

案例五:

夏令营活动组织不完善

学员感染社区获得性肺炎

2023年7月10日,吕、李、林、姜四名学生家长向某文化传播公司支付3980元,参加该公司在陆川举办的夏令营活动。2023年7月29日,上述学生陆续出现身体不适,家长了解情况后,将孩子送至陆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社区获得性肺炎、急性扁桃体炎。家长随即要求主办方赔偿学生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主办方不同意,只好向陆川县消委会投诉。

据陆川县消委会调查,活动主办方在4名学生患病期间未及时送往医院,且在举办活动时未组建急救队伍、配备医务人员和保健医生,未做好安全保障工作。经多次沟通调解,主办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每位学生4000元,共计赔偿1.6万元。

消费提示:家长在为孩子选择夏令营等活动时,应慎重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团队完善、保障安全的机构。同时,要注意签订详细合同,并仔细查看活动时间、地点、费用、主要活动安排、人身安全等安全保障问题,并妥善保存付款凭证、合同及相关宣传资料。

案例六:

诱导消费者购买净水器

退货困难

2023年11月20日,北流市一名市民来电举报,其妻子在北流市城南路一家家电卖场被商家欺骗,被诱导花3999元购买净水器。该商家采取收10元返还的方式,随后送赠品转移注意力,并告诉她这些东西都是赠送的,不收取任何费用,暗示净水器是免费的。事后,他们在网上无法验证产品真伪,怀疑是被诱导购买,要求退货退款,遭到拒绝。北流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投诉人成功退货并退还了款项。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一定要清楚了解商品详情、价格、销售方式等,不要轻信广告、导购的误导性宣传;付款前务必了解合同内容;不要贪图小恩小惠;如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投诉、举报。

案例7:

我花了1200元买了一部劣质手机

商家退款

2023年8月18日,市民李某在兴业县城隍镇一家手机店花1200元购买了一部二手64G苹果11手机。当时他要求商家提供国行版,但商家居然提供的是美版。同时,手机使用3天后,电池电量不足且经常自动重启关机,无法识别人脸,李某怀疑商家擅自更换了手机壳。李某与商家交涉,但商家拒绝维修,也不承认其店内销售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

兴业县消委会接到李某的投诉后发现,店家不仅未向消费者开具购机小票和税务发票,还以同款手机无货、李某重装手机操作系统、更改手机原有设置等理由,拒绝接受李某的原价退货要求。经过多次耐心调解,店家同意退还李某1000元。

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到信誉好、证照齐全的商店购买商品,仔细检查所购商品是否全新、合格,并向商家索要发票、收据等三包凭证,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8:

药店出售过期药品

罚款2万元

2023年5月11日,福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广西玉林市某医药公司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药房内药品柜上标有“生产日期:2021.05.30产品批号:有效期:2023.04”的药品共计2盒5瓶已经过期,但摆在货架上销售,遂查获过期药品。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日在玉林市某医药公司福绵大药房原址开设药房,上述过期药品为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0日接手时所购药品,为原药房从某医药公司购进的药品,当事人接手后未曾销售上述药品,亦无违法所得。 货物总价值为39元。

作为药品经营者,当事人应当利用计算机系统对库存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管控,采取临近有效期预警、超过有效期药品自动锁定等措施,杜绝过期药品销售。福绵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扣押过期药品,并处以2万元罚款。

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到正规药店购买药品,购买药品时应查看批准文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并按说明使用。如发现商家销售过期药品、假药等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投诉举报。

案例9:

未经父母同意向儿童出售价值高昂的玩具

商家审核及退款

2023年7月3日,消费者徐某向市消委会投诉,其8岁儿子钟某于4月5日下午私自带200元钱,到某文具店购买奥特曼盲盒卡。徐某发现后,立即找商家要求退款,但遭到拒绝。7月初,商家仍不退款,徐某只好向市消委会求助,要求商家退三倍金额,公开道歉,并给予商家失信记录。

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认真了解案情,并仔细检查商家销售的涉案商品的包装、购货小票、销售小票等材料,发现投诉内容属实,经过5次调解,经营者最终向消费者提交了道歉信,并退还了300元。

消费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须经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后方可实施。本案中,商家向儿童大量出售商品时,并未征求家长同意,应予以退款。希望商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家长也应对儿童进行监护,避免发生消费纠纷。

案例十:

培训学校课程内容与协议不符

消委会助消费者 ***

2023年5月16日,消费者郑某在榆林市某培训学校缴纳了2980元学费、260元住宿费,共计3240元。学习了10天后,郑某觉得学习内容和报名时不一样,便向学校要求退学退款。学校一直以学员是自愿来学习,已经学习了10天,并签署了“自愿学习,不退学”的“档案表”为由拖延此事。无奈之下,郑某向国家 *** 局投诉了5次,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协助退款。

市消委会收到 *** 局转发的投诉信后,立即联系市 *** 局、教育局、人社局等部门了解情况,与双方进行面对面沟通。在调查中发现,“学生到校报名学习属自愿行为,不予退费”的内容是学生在《学校档案表》上签字的,并非规范的合同协议。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耐心指导学校领导规范签署合同协议,令其十分感动,不仅同意退还2700元(扣除10天学习费用),事后还向市消委会赠送锦旗表达感谢。郑某还写了一封感谢信表达谢意。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签订合同、协议时,应认真审查合同内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陷入合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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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毁容了!榆林一发廊发生事故,顾客获赔9万余元!》发布于: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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