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随着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管工作量不断加大,车购税征管档案(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管档案)管理工作已成为车购税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解决车购税历史档案数量过多、库房严重不足、档案调拨、移转、变更手续繁琐等问题税务档案管理,2009年,总局在北京等四个地区成功开展了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试点,并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为适应车购税档案电子化,规范车购税征管档案管理工作,根据《车辆购置税征管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现就车购税档案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车辆购置税征管文件内容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包括:
(1)应税车辆档案包括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从业资格证明、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留存复印件。
(二)免税车辆档案包括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从业资格证明、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车辆税免(减)税证明信息。
(三)已建立免税、免征车辆档案的车辆发生换(补)补纳税证、转移登记、过户、变更所有权的,应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1. 补(换)领车辆完税证明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换发(补发)申请表;换发的完税证复印件、收回的完税证原件;补发的完税证复印件。
2. 登记过户、所有权转移及车辆变更
车辆变更登记表;换发的完税凭证及领取的原完税凭证复印件;档案转送通知书。
3. 更换底盘、取消免税条件的车辆
补办纳税申报的车辆购置税征管资料;开具的纳税凭证原件及新开具的纳税凭证复印件。
二、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
车购税征管档案实现数字化后,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档案管理:
(一)实行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的税务机关在办理车购税业务时,应充分采集本通知之一条规定的车购税征管档案信息,形成电子档案资料,集中存入省税务机关;申报材料中应当留存的原纸质征管资料,应当留存于征管地税务机关。
2.档案材料的移交与补充
1.办理省内国籍转移、产权转移、变更及换(补)税证明
车辆购置税电子档案的流转、变更、补充等工作应当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中完成,办理登记、过户时应当将档案流转通知书交给纳税人到流转地税务机关办理档案流转手续。
2.办理跨省户籍迁移
已实行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档案信息交换完成车购税档案信息的流转。
对于尚未实行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的跨省转移登记业务,税务机关将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信息通过打印方式还原为纸质信息,形成纸质车购税征管档案,签字盖章后连同档案转移通知书交给纳税人到转移地税务机关办理车购税征管档案转移手续。
(三)摩托车购置税征管档案暂不实行电子化管理。
3. 其他
办理车辆购置税移交业务时,对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实施前购置的车辆,如存在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材料缺失的,移交地税务机关应在档案移交通知书上注明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移交地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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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1.车辆购置税征管文件内容》发布于: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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