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条 税务系统征管信息及档案管理制度 之一条 为了规范分局税务征管信息管理,维护征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促进税务征管档案管理工作发展,更好地服务税收征管,根据某地局质量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税务档案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税务征管信息是指在征管全过程中形成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单据、凭证、报告、账簿、文书、档案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记录。社会保险费等地方收费征管信息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税务征管信息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集中、体系完备、简便实用、真实准确的原则。税务征管信息管理包括收集(录入)、整理、传输、归档、移交、保管、审核等。 第四条 税收征管信息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征管组负责征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综合组负责对征管信息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并接受上级税务机关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征管信息管理质量和水平。第五条…之一条 为规范分局税收征管信息管理工作,维护征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促进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工作发展,更好地服务税收征管,根据各分局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税收征管信息,是指税收征管全过程形成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单据、凭证、报告、账簿、文书、档案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记录。
本制度适用于社会保险费等地方收费征管数据的管理。第三条税收征管数据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集中、系统完备、简便实用、真实准确的原则。税收征管数据的管理包括采集(录入)、整理、传输、归档、移交、保管、访问等环节。第四条税收征管数据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征管组负责征管数据的收集、整理、归档,综合组负责对征管数据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并接受上级税务机关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征管数据管理的质量和水平。第五条设立征管数据档案室和专用档案柜,配备忠于职守、熟悉业务、保守秘密、认真负责的档案管理人员。 第六条征管数据按照基础数据、户数据和综合数据进行管理,具体为: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纳税申报、税收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综合、征管质量评定等。第七条各税收征管组税收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归档,一般按照以下收集归档流程进行:收集材料,按年份、类别、保存期分类,按标准装订、按编号排列、装箱、编目、移交柜台。第八条综合组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产生的检查材料,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理、送交、归档,并在案件结案后10日内抄送税收征管组,并进入户管理档案。第九条归档的材料必须是税收征管各环节完成后的正式材料。
资料应当文字清楚、内容齐全、手续齐全,资料格式原则上以上级局制定的证件、簿册格式和规格为准。第十条: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等税收征管资料应当一户一档归档。户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从税务登记到纳税全过程征管信息,并按照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收征收、税务检查、财务报表等项目的顺序归档。个体工商户征管资料一般按照街道、路段、行业等归档,十户一档归档。并按照税务登记、纳税认定、申报、征收、停业、复业的顺序归档。第十一条:户档案中的税务登记资料应当纳入当年档案。 第十二条 征管资料立卷时,应当按照税收征管环节、时间顺序依次排列,同一类型资料应当集中摆放,方便查阅和调用。永久、长期保存的资料档案必须清除金属物品。立卷资料应当按照分类、资料编号编制资料目录。目录标题应当按照立卷税收征管资料的分类填写,并按照资料排列顺序写明页码。立卷资料目录应当置于立卷资料最上层。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税收征管资料传递、登记、保管、借阅管理制度,对资料的收集、保管、借阅进行监督检查。往年资料必须由档案室统一保管,当年资料由各税收征管组统一归集,集中保管在专柜内。 第十四条 税收征管资料档案保管必须做到“三专”“六防”,即专人、专柜、专室,并有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措施。第十五条 税收征管资料的调取、复印、移送应当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手续,并依法对纳税人情况保密。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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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税务系统征管数据档案管理系统.doc》发布于: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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