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振川路发生一起持刀伤人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事发时,一名驾驶宝马的男子与一名骑电动车的男子因交通问题发生争执,随后升级为持刀斗殴,先拔出刀具的男子被另一名骑电动车的男子夺刀并杀死。
昆山警方此前向媒体透露,宝马车内持刀伤人的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昆山市检察院29日透露,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据昆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昆山公安”发布的警方通报:两名伤者分别为刘某(男,36岁)和余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镇川路与顺帆路路口因驾驶问题发生争执,并引发冲突,冲突中双方均有受伤。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余某无生命危险。
昆山市公安局宣传科一名工作人员29日晚表示:该案件受到广泛关注,目前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正在对该案进行联合审查侦查,部分细节不便向社会公开,最新进展将在适当时候向外界公布。
刑法专家:
构成特殊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电动车主的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度”,引发热议,有律师甚至分析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法律上,防卫过度和正当防卫如何界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奇霖在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分析,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正当防卫行为:
从法律角度看,正当防卫制度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只要没有超过合理限度,就是正当防卫。如果给不法侵害行为造成了损害,主要是人身损害,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超过必要,造成严重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阮奇霖称,认定防卫罪有两个基本核心点。
一是辩护的前提是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权行为,如果没有不法侵权行为,当然就无从辩护。
抗辩权的第二限制是要求不造成超出合理限度的重大损害,这是诉讼时效和合法性的条件。
对于昆山持刀伤人案,阮奇霖认为,首先要有正当防卫的前提。
纹身男与数人对电动车车主进行殴打,行为明显,属于违法侵权。随后又持刀刺伤电动车车主,同样属于违法侵权。白衣男子反击此类行为,是为了保护自身安全,这是防卫的前提。
然而防守的前提有一个非常微妙的时间条件。
当白衣男子手持刀具时,是否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防卫必要性是否已经消失?如果是,则可以认为其后续行为不具有防卫意义。我认为,本案中,防卫时机应该说是恰当的,并且是存在的。
阮奇霖表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发生的打人、 *** 、抢劫、 *** 、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措施,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构成防卫过当,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特殊防卫或者非防卫过当。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阮奇霖认为其构成特殊防御。他具体分析道:
首先,这确实是一个紧迫而又紧密的进程。
第二,目前还不清楚致命伤是随后的追捕和砍杀造成的,还是企图夺刀造成的。
第三点是防守方处于愤怒和恐惧的状态,非常紧张,每一次打击都不一样,很难把握好平衡。
第四,在遇到特别有攻击性的情况时什么是防卫过当,他害怕遭到反击,所以会采取更严厉的反击方式。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合理的。
这么复杂的案例,确实是个人看法的问题。
律师:
只有明确关键细节,才能确定正当防卫
舆论不应干预司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乐阳在接受中国国际广播电台采访时表示,查明案件关键细节,对于认定行为至关重要。
钱烈阳说:“从立法角度看,正当防卫是为了鼓励公民与犯罪作斗争,大胆保护自己合法生命财产安全。死者是主动挑衅,拿刀的,所以完全是违法的。从技术角度看,不管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立法的本意都是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这个限度就是指制止违法侵害。”
钱烈阳还强调:
他拿起刀子之后,就开始砍死人,然后死者逃跑,他又追上去砍死人。在这个过程中,要了解是否达到了必要的限度,可能还是要看细节。
他砍了多少刀?砍的顺序是怎样的?在什么情况下才会下致命一刀?他逃跑的路线又是什么?
我认为我们应该严格遵守法律,不要利用舆论来影响司法判决。
来源:中国法学教育
责任编辑:杨庆
回顾丨陈贤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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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昆山持刀伤人案”正面视频曝光!防卫过度还是正当防卫?》发布于: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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