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瑞萍 通讯员柴玉芳 杜翠)近日,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业主诉开发商解除停车位购置合同的案件,判决认定开发商交付的停车位不符合行业标准,应当解除合同,开发商应当退还停车位购置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2017年6月,富阳某房地产公司与周某签订了一份小区二期小型停车位使用权 *** 协议,将小区二期小型停车位使用权 *** 给周某,并向周某收取6万元 *** 费。该停车位竣工交付后,周某发现该停车位“缩水”,无法正常使用,遂向颍东区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官及双方当事人现场测量,涉案停车位停放方式为直立式,平行于车道最宽处为2米,最窄处为1.96米,垂直于车道的最小停车位宽度为4.96米;机动车与左侧承重柱净距为0.15米,机动车与右侧承重柱净距为0.2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第4.3.4条规定,停车位在垂直平行车道方向的最小宽度为2.4米,垂直车道最小宽度为5.3米,小型机动车与墙体、护栏或其他构筑物之间的净空垂直方向为0.5米,水平方向为0.6米。显然,开发商交付的停车位并不符合国家规定,停车位的“缩水”已经影响到周先生日常生活中对停车位的正常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停车位使用权 *** 协议中未对停车位的长度、宽度进行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确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之一款的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停车位标准尺寸图片,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通常标准或者特定标准执行。车库规范规定,公共车库所列汽车设计车型外形尺寸为:小型车总长4.8米、总宽1.8米、总高2米。 小型汽车横向净空为0.6米,14号停车位宽度为2.22米,即该停车位横向空间长度不符合车库规范对小型汽车总宽度1.8米、车位横向净空0.6米的要求,共计2.4米。因此,在停车位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按照国家标准确定的内容要求,已构成违约。同时,标的停车位宽度与行业标准要求的值相差甚远,停车位宽度不足将严重影响停车位的正常使用。案中停车位不符合行业标准的事实,已妨碍了周某对该停车位的日常使用。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案中停车位买卖合同应当解除,并返还车款及利息。
经法官讲法并与当事人讲理后,双方当庭解除了小区地下停车位使用权 *** 协议,富阳某房地产公司向原告周某返还了停车位价款并支付了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
大多数业主会认为开发商出售的停车位尺寸是固定的,即使尺寸不同,至少也能停放一辆家用车。但在本案中,开发商却建了一个较小的停车位,并因此引发诉讼。开发商不仅输掉了官司,还失去了信誉。停车位尺寸有明确的国家行业标准。如果开发商全心全意为业主着想,就不应该为了多设计一两个停车位而按照最小停车位标准进行设计,甚至设计出不符合标准的劣质停车位。(周瑞平 柴昱芳 杜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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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业主购买停车位,面积却被“缩小”,影响使用。阜阳市颍东区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应解除买卖合同,开发商应退还费用。》发布于: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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