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一次鼻整形手术。
结果鼻孔整形手术,鼻孔就变歪了;
我本来是想去做隆胸手术的。
结果, *** 的一侧硬,而另一侧软。
然后我想到了整个嘴唇,
但上面有硬水泡。
来自耒阳的孙女士的整形之路尤其坎坷。
最后,
孙女士无法忍受,介绍了一位代理人来为她做手术。
并将美容公司告上法庭。
经审讯,
该美容公司不具备相关手术资质。
构成欺诈。
网络图像
2017年,爱美的孙女士(化名)凑了十几万元到一家美容公司做了隆胸、隆鼻两项手术。手术后,孙女士很失望,“一个鼻孔歪了,胸部一边硬一边软。”因术后恢复不理想,孙女士将介绍她做手术的中介和美容公司诉至开福区法院,认为他们资质不合格,存在欺诈行为。
近日,长沙市开福区法院一审支持了孙女士的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退还医疗服务费12.6万元,支付赔偿金10万元。
隆鼻和隆胸术后效果不理想
孙女士是耒阳人,2015年她从陈女士网上购买减肥药,2017年6月,孙女士经朋友介绍正式认识陈女士。孙女士称,陈女士自称是湖南连氏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下称连氏公司)股东,通过微信向她推荐鼻部、胸部整形手术,价格为14.8万元。“其中包括隆胸手术费9.8万元、鼻部整形手术费5万元。”
经审查判决书发现,2017年6月20日,孙女士通过微信向陈女士转入8000元作为定金,随后又通过支付宝、微信向陈女士转入剩余款项,共计9.6万元。此外,为了支付美容费用,孙女士还办理了分期贷款,向连氏公司支付了3万元。
孙女士称,2017年7月25日,陈女士带她到连氏公司门店长沙美容诊所做手术。“手术前他们说是全麻手术,我看连氏公司规模不大,就表达了对此的顾虑,但他们保证有手术资质。”孙女士称,看到连氏公司有营业执照,才放心做全麻手术。
但手术结果却让孙女士十分郁闷,“手术后,我发现我的一个鼻孔歪了,胸口一边硬一边软。”孙女士说,陈女士当时告诉她,这是手术后的正常反应,恢复一段时间就没事了。
唇部手术后我的嘴肿了三个月
爱美的孙女士在做完隆胸隆鼻手术后不久,又想做唇部整形。“我和陈女士及连氏公司口头商定了做口腔手术,约定他们安排医生到韩国给我做口腔整形。”孙女士说,她又花了5万元做手术,其中2万元给了陈女士,3万元直接给了连氏公司。“做完口腔手术后,我的嘴巴肿了三个月,消肿后,嘴巴里又出现了硬泡,鼻子和胸部也还没恢复。”
孙女士对口腔手术的结果仍不满意,“问了好多次,他们一直说过一段时间就会恢复。”孙女士说,很快发现对方删了自己的微信,她只好自己去医院治疗。
孙女士发现,陈女士和连氏公司根本不具备全麻隆胸手术资质,“他们欺骗我,说他们有资质,做全麻手术,构成欺诈,手术前也从不提醒我风险,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孙女士忍无可忍,选择将案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还手术费,并赔偿10万元。
由于孙女士投诉的唇部整形手术涉及韩国医院,经开福地院解释后,孙女士当庭表示撤回对唇部整形手术相关费用的赔偿要求,只要求陈女士及利恩公司承担隆鼻、隆胸手术的赔偿责任。
如果试用期间存在欺诈行为,服务费必须退还
陈女士辩称,自己只是连氏公司的代理人,只是介绍孙女士到连氏公司做手术,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本案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自己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连氏公司书面回复称“隆胸和隆鼻手术均成功,术后发现的鼻中隔偏曲与手术并无必然联系,对功能和外观无影响”。连氏公司承诺愿意尽快退还3万元医疗费。如果孙女士的鼻子需要修复,连氏公司愿意联系省内权威的医美机构进一步修复。
开福区法院查明,连氏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报告显示,连氏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美容师、美容服务、外科整形专家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本案事实,陈女士承认收受9.6万元,连氏公司承认收受3万元。陈女士称其已将收受的9.6万元交给连氏公司,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显然,两被告均收到了原告支付的服务费,均享有医疗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因此,法院采纳了原告的意见,认为两被告均应视为医疗服务合同的提供者。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真实、全面的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关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疗效、使用方法等的询问,应当给予真实、明确的答复。本案中,原告提出两被告不具备全麻手术和隆胸手术的资质,因此两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两被告对此问题未作回应,原告向本院起诉后,两被告也未作出答辩或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本院支持原告关于两被告存在欺诈行为的观点。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两被告向原告提供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两被告退还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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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耒阳女子花十余万做整形隆胸手术:鼻孔歪斜、胸部一边硬一边软》发布于: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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