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政策出台针对的是校外培训乱象,旨在通过坚持从严管理,让校外培训回归教育本质。近日,自治区“双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遴选并公开通报了11起违法校外培训典型案例,要求各地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双减”决策部署,依法履职,加强部门联动,加大查处力度,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校外培训,推动校外培训管理取得更大成效。
案例一:贵港市港北区查处“以托管名义违法开展学科培训”
2022年10月4日,根据群众举报,贵港市港北区教育局在贵港市教育局、公安局的指导协助下,对贵港市港北区育智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贵港市港北区桂林路888号1栋11号(同泰爱丽舍)]进行调查,发现该机构未取得学科办学行政许可,以托管名义,共计招收学生125人,收取培训费近32万元,其中未完成培训费用8万余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贵港市港北区教育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展学科培训; 二是将未完成的违法主题培训费用返还给学生家长,费用达8万余元。
案例二:贺州市八步区查处“违规开展学科培训”
2022年10月26日,根据群众举报,贺州市八步区教育科技局、贺州市八步区文化和旅游局对贺州市来吧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位于贺州市八步区鞍山东路9号阳光左岸5栋201号)提起诉讼检查。经查,该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艺术培训机构,未取得学科办学行政许可,违规组织开展学科培训,共招收学生8人,收取培训费1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贺州市八步区教育科技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培训活动; 二是及时向学员家长退还1万元培训费。
案例三:河池市宜州区查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自主项目违法收费”
2022年11月18日,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价格监督检查中发现,河池市宜州区百思达教育培训学校2022年9月10日至2022年11月7日,按照80元至240元/生的标准向41名学生收取英语阅读绘本费用,共计收费7600元;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7日,按照56元/生·4月的标准向164名学生收取英语APP费用,共计收费918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宜州区监推告字[2023]1号)和《责令退款通知书》(宜市监奎推[2023]320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在15日内退还多收的价格款16784元给支付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四:钦州市浦北县查处“个人违规组织培训”
2022年11月25日,根据广西“双减”便民投诉举报平台线索,钦州市浦北县教育局联合该县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张 *** 人民 *** 、张 *** 派出所对钦州市浦北县张 *** 微笑补习学校(位于钦州市浦北县张 *** 城南市场江滨路43号居民楼二楼)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培训班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违法招收一至六年级17名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培训,共收取课时费3000余元,其中未完成课时费1700元。 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是责令立即停止培训;二是妥善办理退费事宜,向家长退还1700元班费。
案例五:贺州市钟山县查处“无证经营培训机构”
2022年12月21日,根据广西“双减”便民投诉举报平台线索,贺州市钟山县教育和科技局组织人员对位于县城北门江南路自建房一层(县幼儿园旁)的“钟山县尚品书法”[位于贺州市钟山市]进行调查取证。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学科专业办学行政许可、未办理设立登记,在校外开展学科培训,共招收学生10人,收取培训费用1059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贺州市钟山县教育和科技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培训活动; 二是及时退还学生家长已支付的全部培训费用10594元;三是在贺州市钟山县人民 *** 网站上进行黑名单公告。
案例六:南宁市上林县查处“假注销、真经营”案件
2023年1月5日,南宁市上林县教育局在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检查中发现,广西飞梦教育培训学校(原注册地址:南宁市上林县大丰镇北汇晖大道11号恒大东(3号县级大楼二楼))在学科办学许可证已被注销、收回的情况下,仍违规开展学科校外培训。南宁市上林县教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是下达《责令停止办学通知书》八步收费,要求其立即停止办学;二是向学生家长退还学费3.2万元;三是约谈学校法定代表人,并给予警告。
案例七:南宁市西乡塘区教育局查处“以托管名义违法开展学科培训”
2023年1月7日,根据广西“双减”便民投诉举报平台线索,南宁市西乡塘区教育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南宁市优学校外服务托管有限公司(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26号2号综合楼四层411室)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学科办学行政许可,自2022年12月起开展英语、数学等学科补习,违法收费5250元。南宁市西乡塘区教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培训;二、向学生家长退还学费5250元; 三是约谈公司法定代表人,并给予警告。
案例八:南宁市西乡塘区教育局查处“以托管名义违法开展学科培训”
2023年2月2日,根据广西“双减”便民投诉举报平台线索,南宁市西乡塘区教育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南宁市北青校外服务托管有限公司(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秀乡大道北侧秀园三里路沿线安装公司墙边1号楼304、305、306室)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学科办学行政许可,自2023年2月起,共为5名学生提供英语、数学等学业辅导,违法收费2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南宁市西乡塘区教育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培训活动; 二是向学生家长退还2100元学费;三是约谈公司法定代表人,并给予警告。
案例9:桂林市七星区查处“无证校外培训机构”
2023年2月3日,根据群众举报,桂林市七星区教育局会同丽东街道办事处、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丽东学院对“桂林市七星区智慧多星教育”(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朝阳山庄55号楼)开展调查取证,发现涉案当事人在未取得办学主体行政许可、未经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在中小学开展主体培训,现场授课学生36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桂林市七星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是责令立即停止培训;二是向学生家长退还未完成的课时费用3.7万余元。
案例十:崇左市宁明县查处“在职教师违法参加校外培训”
崇左市宁明县教育局经日常工作调查发现,在职教师陈某自2019年暑假起,在民学培训中心担任员工,利用双休日及寒暑假开展带薪补课,累计招收学生105人,收取培训费用共计105万元,其中培训费人民币万元。依据《中小学教师道德违规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罚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崇左市宁明县教育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对在职教师陈某给予降低职务级别(降低一个职务等级)的处分; 二是退还学生家长未完成培训费用1元;三是没收其违纪所得1元。
案例11:来宾市兴宾区查处“未经批准开展校外培训”
2023年3月17日,根据群众举报,来宾市兴宾区教体局协调来宾市兴宾区文化广电旅游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到来宾市万和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来宾市兴宾区东南四路1巷8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专科办学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开展书法培训,招收学生共计11人,向学生收取培训费770元,其中未完成培训费用330元。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培训; 二、退还全部培训费用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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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八步收费 自治区“双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11起违法办校培训典型案例》发布于: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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